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英才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泽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1)办字第273号仲裁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徐泽鹏与上海英才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1)办字第273号],申请人徐泽鹏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徐泽鹏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