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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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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建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1)办字第2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王建华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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