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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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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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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金富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1)办字第2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张金富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