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12021000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公开主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就〔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竖职教育培训中心:
关于你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设立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符合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主管单位由区教育局变更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层次为职业技能三级。培训项目为:车工五级、车工(数控车床)四级、车工(数控车床)三级、铣工(数控铣床)四级、铣工(数控铣床)三级、艺术插花专项职业能力。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至区民政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变更的相关手续,并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切实保证办学质量。
特此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