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6-11-10 17:27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06-18

  • 发布日期:

    2016-11-10

2016年度本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2016年5月起,按照新的标准征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人群的社保缴费比例标准见下图。


项目

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3563-17817元(注1

20%

8%

10%

2%

1.0%

0.5%

1%

0.2-1.9%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563-17817

个体业主缴付20%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10%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个体业主缴付1.0%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1%

0.2-1.9%

灵活就业人员

3563-17817

28%

12%

   ……

……

……

(注2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3563-17817

28%

12%

1.5%

1%

0.2-1.9%

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2%-1.9%),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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