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02020000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09-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级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
根据《崇明区区级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沪崇人社〔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情况,现就调整本区区级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薪酬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技和行政辅助类非在编人员的人均薪酬水平参照本区社区工作者1级基本工资的80%确定,标准调整为4200元/月,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后勤保障类非在编人员薪酬水平参照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年度不做调整,仍为2480元/月。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非在编人员用工管理,建立健全非在编人员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非在编人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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