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020200000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6-1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2020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生活费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7号)、《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工作提示》以及《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沪崇人社〔2017〕16号)的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月在册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增加75元;
2.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额不足22.5元的,补足22.5元;再按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3%;
3.高龄老人额外增加生活费,具体为:201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9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可按2018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4.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元的,见角进元。
三、资金渠道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生活费所需费用从征地养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30日前发放至征地养老人员,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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