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崇明区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05-15 00:00

  • 索引号:

    SY694207910020190003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19〕15号

  • 成文日期:

    2019-05-14

  • 发布日期:

    2019-05-15

督导机构,各培训机构:

现将《崇明区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514

崇明区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办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141精神,规范本区的培训市场,制定如下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实施办法。

一、督导原则和目的
   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应以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提升补贴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导向,以强化补贴培训质量监管和规范运作为重点,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能力和培训质量。
   建立职业培训督导机制的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本区职业培训工作,完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培训的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本区的职业培训市场,使其健康发展;三是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培训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现象,确保学员能真正学到一技之长,提升学员的就业竞争力。
   二、督导职责分工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的职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拟定我区补贴培训督导的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辖区内补贴培训日常督导;指导、督促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督导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区就业促进中心对全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对违规行为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的职责

根据市、区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指导文件和实施细则,做好督导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日常督导,并对督导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全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督导抽查、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调查、核实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每半年总结上报督导组织实施情况以及督导结果处理情况,对于重大的问题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对第三方督导机构上交的督导报告、总结、计划等材料做好档案管理。

(三)第三方督导机构的职责

根据市、区督导文件及合同约定开展日常督导工作,每次督导做到规范、有效;制定年度督导计划方案,明确督导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督导工作制度;根据要求,遴选督导人员,加强对督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定督导人员工作准则,明确督导任务、内容和工作纪律等;认真组织撰写督导报告,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阅,定稿后打印盖章,提交区就业促进中心;每年5月、12月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递交培训签约年度(51日—次年430日)、培训数据统计年度(121日—次年1130日)督导情况报告;重视自身组织建设,开展督导工作研究,经常听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意见。

三、督导方式
   督导方式主要有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一)日常督导。日常督导原则上采取每班必督的方式,对培训质量较好的培训机构也可采取分类督导的方式进行:
   1.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对其中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免检、抽检等;

2.对正常开展补贴培训的BC级培训机构以及未定级的新机构,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督导;

3.对签订单项单班的一次性补贴培训项目、定向培训项目及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督导

4.凡150课时以上的班级,至少开展二次现场督导。
   5.对发现问题的培训班级,应当在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再次进行现场督导。

(二)专项督导。根据实际情况,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区就业促进中心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督导。
   (三)综合督导。综合督导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日常督导、专项督导、诚信等级评定及网检等进行,据督导情况调整相关督导文件和制度。
   四、督导程序
   (一)在实施督导前,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确定切实有效的督导方式。督导机构一般可以在不事先告知督导对象的情况下实施督导。
  (二)督导人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反映情况,做好写实性督导记录。实施现场督导的,督导人员应不少于2人,出示或佩戴《督导证》,不得影响培训机构的正常培训教学活动。现场督导记录应由被督导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及督导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督导机构完成一次督导后,应及时形成写实性的现场督导记录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促进中心。督导机构经查实,发现该培训班级存在问题的,应当面告知被督导方整改,跟踪核实整改情况,并出具整改结论;同时将督导报告相关信息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督导结果是对培训机构日常指导管理及补贴培训审核签约的依据之一。

五、督导内容和形式
   (一)督导人员应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总体情况和补贴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培训机构依法设置情况、承担补贴培训签约情况、培训场所与培训设备的配备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2.补贴培训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招生信息发布情况、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师资和实训落实情况、教学组织情况、培训质量情况、补贴经费核销情况等。

(二)督导人员可以根据培训机构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效搭配、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督导:

1.听取培训机构的情况介绍,被督导者介绍材料要有针对性、实事求是。

2.查阅培训机构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了解培训机构项目的基本轨迹和真实情况。
   3.参加培训机构有关培训教学活动随堂听课,了解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教学水平,了解教学和实训活动的氛围和效果。
   4.召开培训学员座谈会,在较短的时间里了解教师学员或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状态和基本倾向。
   5.个别访谈或电话回访,通过范围小、气氛宽松的无拘无束访谈,深入细致地了解机构、项目等事物的本来面目。
   6.问卷调查和组织评议,通过设计、组织、填写及分析问卷调查表或评议表,了解机构项目或某个环节的总体情况或民意倾向
   7.通过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培训机构有关信息,以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原始性和可靠性。
   8.现场核实等督导形式,如现场询问、现场考察教学环境和培训条件等等。
  六、督导结果的处理
  督导机构出具督导结果后,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督导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做好相关协调处理工作,对于重大的问

题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视情况作出违约或违规处理。处理意见分以下二类:            

(一)违约处理

对违约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终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项目协议的处理,补贴经费整班或部分核销至培训机构的,视情况作出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等处理,并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见附件)

违约行为包括:1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补贴培训资质的;(2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违规收费的;(4)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或不按规定开展实训授课,影响教学质量的;(5年度网检处于网检“限期整改”或网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擅自在本协议约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开展补贴培训的;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司法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的。

(二)违规处理及协议终止

查实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同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终止其《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七、其他
   (一)校企合作、高师带徒培养、中小微企业集中培训、技能竞赛赛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补贴培训项目的督导工作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原《关于印发<崇明县关于实施职业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崇人社2010107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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