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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公开主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18〕18号
成文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3-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崇人社〔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30日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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