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8-03-30 00:00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公开主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18〕18号

  • 成文日期:

    2018-03-30

  • 发布日期:

    2018-03-30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崇人社〔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330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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