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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09-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17年9月5日
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减轻崇明户籍高龄人员的负担,现就70周岁以上本区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崇明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年满70周岁,在崇明居住、生活满10年,且未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补贴标准
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享受参保补贴,补贴标准是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三、资金渠道
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补贴方式
(一)遵循“自愿参保、主动申请、定额补贴”的原则。实行“参保与补贴分开、乡镇结算、补贴资金直补到个人银行卡”的方式。
(二)本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间,符合本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应补贴。
符合本补贴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申请相应补贴均由其所在村委会集中代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据将不再发放至个人,由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作为申请补贴材料留存。
符合本补贴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先行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手续后,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补贴时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据,并填写《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
五、补贴审核流程
(一)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编制《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单位汇总表》(一式三份)及《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将单位汇总表、申报审批表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医保中心进行复审。
(二)区医保中心复审后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区财政局审定支付。
(三)区财政局将相应补贴资金下拨至有关乡镇,乡镇收到补贴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年9月30日。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申请表
2.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单位汇总表
3.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