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县“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队伍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的操作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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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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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县残联:
  现将《本县“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队伍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明县财政局
2014年4月8日

 

关于本县“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队伍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的操作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万人就业项目”队伍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的操作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13〕596号)的要求,现就本县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队伍岗位补贴资金的预拨、核销和清算等工作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岗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要求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岗位补贴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岗位补贴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规定补贴到人。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岗位补贴,按规定根据协管员队伍和公共服务类队伍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后,由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按季打包拨付至县财政专户,会同市级其他各类补贴资金与本县自身财力所安排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管理。
  (三)乡镇级协管员队伍和公共服务类队伍,由县财政将岗位补贴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再由乡镇财政划拨至社会协管综合服务社和公共服务综合服务社这两个组织,由组织打卡到从业人员的银行个人账户。
  (四)县级公共服务类队伍,由县财政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县级服务社,然后打卡到从业人员的银行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岗位补贴资金发放
  (一)按季预拨
  1.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底前,县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部门按照当月在岗实有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出预拨金额(预拨金额=当月在岗实有人数×补贴标准×3),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预拨情况表》(见附件1)、按照《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若干意见》(沪失保〔2007〕4号)要求填写《付款通知书》后,办理下季度岗位补贴资金的预拨手续。
  2.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按照预拨金额,将资金作为“暂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县财政专户,同时将《岗位补贴预拨情况表》传送给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和公共服务类队伍转制、整合层级进行拨付。
  (二)按月核销
  1.每月5日前,乡镇社会协管综合服务社和公共服务综合服务社向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县级服务社向县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部门,提出岗位补贴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见沪就促〔2013〕48号文附件1),由受理部门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
  2.每月8日前,县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部门在系统中完成岗位补贴申请的审批工作;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按照审批信息在系统中生成岗位补贴的发放名册。
  县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岗位补贴支付情况表》,填写《失业保险基金核销通知书》(见附件2),办理核销手续。
  3.每月9日前,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凭开业指导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岗位补贴支出核销,即将“暂付款”冲转为“万人就业项目—岗位补贴”支出,并将当月发放的人员名册等信息传送给县财政部门。
  4.每月14日前,由各组织按照县就业促进中心核定的发放人员名册将岗位补贴发放至从业人员的银行个人账户。
  (三)发放不成功处理
  岗位补贴支付不成功处理一般分为两种:
  1.岗位补贴支付不成功,银行退款、到账。由组织查明原因,通知本人提供新的银行账号,根据本人提供的银行帐号进行不成功再支付。该种情况下进行正常的财务处理(财务账册中需附支付不成功明细和再支付明细等相关附件)。
  2.岗位补贴支付不成功,银行不退款。由组织查明原因,通知本人提供新的银行账号,根据本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及相关信息造册后,由银行继续支付岗位补贴。在该情况下,由于未进行实质性退款,按正常支付处理,但必须把该流程中产生的附件材料(除应装订在账册中的附件材料)另行装订并加以相关的情况说明,以备日后查询。
  每月28日前组织应填制《岗位补贴支付不成功情况表》(见附件5)盖章后报县财政及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
  (四)年末清算
  1.乡镇财政部门、县级服务社按季度填制《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表》(见附件6),并按季度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县财政部门。当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岗位补贴资金与县财政进行清算,当年12月31日前将清算资金原渠道返还县财政部门。
  2.次年1月15日前,按沪人社就〔2013〕596号要求,县财政部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表》,对上年度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岗位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清算资金包括上年度因从业人员减少结存的资金以及拟发未发岗位补贴(发放不成功处理后仍未支付成功)的资金,对拟发未发岗位补贴的资金还需填制《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拟发未发人员清册》(见附件3)。
  3.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和开业指导部门配合落实,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拟发未发人员清册》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再由县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部门填写《财政清算资金确认表》(见附件4),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
  4.次年1月28日前,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原渠道返回的清算资金之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从业人员减少结存的资金冲转“暂付款”,拟发未发岗位补贴的资金按退款的操作办法冲转“万人就业项目—岗位补贴”支出。
  (五)跟踪管理
  1.建立检查小组
  建立由县财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组成的基金跟踪检查小组。定期对万人就业项目队伍有关补贴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检查。
  2.跟踪管理的内容
  (1)通过失保基金发放的名单和登记备案的相关身份信息,核实万人就业项目队伍有关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准确的发放到相关人员的手中。
  (2)检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分析,有关会计账簿、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检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侵占挪用等情况。
  (4)对发放不成功的资金是否按照失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等事项。

  附件:1.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预拨情况表
     2.失业保险基金核销通知书
     3.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拟发未发人员清册
     4.财政清算资金确认表
     5.岗位补贴支付不成功情况表
     6.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岗位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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