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60001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6〕32号
成文日期:
2026-05-06
发布日期:
2026-05-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相关乡镇“三资”监管机构:
《崇明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附件
崇明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26〕10号),现就本区开展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公平公正等三项原则,通过开展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规则,建立更加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有效增加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提高收益分配的精准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获得感。
二、试点范围
在2025年2个村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遴选24个村开展试点。其中,新村乡为新卫村、新浜村、新中村、新国村等4个村,港沿镇为建中村、建华村、港沿村、齐力村、跃马村、骏马村、富国村、富强村、惠中村、富军村、齐成村、惠军村、梅园村、漾滨村、合东村、同滧村、鲁东村、鲁玙村、园艺村、同心村等20个村。
三、重点任务
(一)分类梳理成员信息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时点(以下简称“改革时点”)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按照法律法规、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类梳理,形成现有成员、过往成员两类人员名单。
过往成员包括如下四类人员:死亡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人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过往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进行认定,除过往成员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现有成员。
(二)确认经营性资产范围
开展清产核资,按照账面资产进行分类梳理和确认。
1.核定“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作为“改革时点”前的经营性资产。账面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源净值、经营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及其他。
2.按照分配年度末的账面经营性资产,核算“改革时点”后的增量经营性资产(即分配年度末的账面经营性资产-“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
(三)优化收益分配机制
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打破原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份额设置的前提下,以“改革时点”为分界,采用分段计算方式确定收益分配金额。即根据“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和“改革时点”后的增量经营性资产分别占所属分配年度集体账面经营性资产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金额。
“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金额,按照农龄份额进行分配;“改革时点”后增量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金额,面向现有成员平均分配。对于“改革时点”前后不能清晰界定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经成员大会通过,可以直接向现有成员平均分配。
后续逐步推广过程中,除长兴镇、横沙乡、陈家镇瀛东村外,其余本年度实施收益分配的村均参照新机制执行。
(四)建立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
1.已经成为公务员的过往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协商不再保留其收益分配权;已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动员其选择自愿退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成员可以申请自愿退出,鼓励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等其他就业保障人员、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退出时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但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6年5月底前)
研究制订区级扩大优化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对象、试点内容、实施步骤和实施时间,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试点乡镇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指导意见和本区实施方案,细化试点内容、工作步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6年7月15日前)
试点村根据上级指导意见、区级实施方案、乡镇实施细则开展信息梳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测算、收益分配权退出等工作,召开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后,完成收益分配资金发放。试点村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超出乡镇实施细则的事项,在充分履行村级民主程序前,应当提交乡镇党委研究讨论。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6年7月底前)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优化试点方案,逐步建立更为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再适时考虑试点结果在面上进行推广。
五、保障措施
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区级层面成立工作指导组,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经科、区农经站、市区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资深专家、熟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试点工作指导,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乡镇层面成立工作组,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试点村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进,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指导试点村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群众因利益调整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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