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5-23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5-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资产长效管护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会同区财政局起草制定了《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章二十条,主要包括管理范围、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权属界定、移交程序、使用年限、处置程序、档案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以及附则。

三、核心亮点

一是明晰管理边界。《办法》对于“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了清晰界定。其范围涵盖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各类设施设备,如道路、排灌系统、农业用房、温室大棚等,并明确了先建后补、项目建设等投入方式。同时,排除了直补、贴息等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使得管理目标更为聚焦,避免了管理范围的泛化。

二是构建责任体系。《办法》构建了“区级监管、乡镇主责、使用方尽责”的三级责任体系。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监督与制度设计;乡镇政府或被授权的区属企业作为“具体管护单位”,承担资产登记、入账、运维、处置等日常管理核心职责;社会主体、集体企业等实际经营使用人则负责资产的合理使用与日常维护。这种权责对等的设计,确保了事事有人管、责任不落空。

三是规范处置流程。针对资产的“出口关”,《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达到使用年限、是否涉及市级资金、损毁原因等不同情形,设定了严密且差异化的处置审批流程。特别是对未达年限的资产处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规定了严格的报批、评估和资金追缴程序,充分体现了对财政资金的严肃对待和有效保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预览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