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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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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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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2025年对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监督检查计划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崇明区种子生产企业3家 | 对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2 |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2025年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监督检查计划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肥料经营企业1家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监督 | 1-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3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生猪屠宰场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计划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修改)第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2家) | 对生猪“瘦肉精”、“药物残留”等违禁药物进行抽样检测。严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屠宰情况。 | 6月份、12月份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修改)第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4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5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动物诊疗机构(10家) |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包括:1.动物防疫;2.公示情况;3.人员配备;4.诊疗活动;5.兽药使用;6.档案记录。 | 3-12月份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5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农产品生产(水产)的监督检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 水产养殖单位(总数35家,按照43%检查15家) | 对养殖单位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2-12月份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重点检查 |
6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4条、《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
| 畜禽养殖单位59家 | 是否按规定使用兽药、饲料; 投入品采购登记记录、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情况,查看是否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落实专管人员; 养殖档案,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日常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记录; 日常免疫工作是否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及操作规范进行; | 2025年4-12月 | 现场 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重点检查 |
7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检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1条、《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9家 | 是否按规定使用兽药、饲料; 投入品采购登记记录、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情况,查看是否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落实专管人员; 养殖档案,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日常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记录; 日常免疫工作是否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及操作规范进行; | 2025年4-12月 | 现场 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重点检查 |
8 |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2025年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检查计划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崇明区农药经营企业10家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9 |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2025年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崇明区种子经营企业5家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10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单位(总数4家,按照75%检查3家) | 对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利用单位资质,规范经营利用工作开展情况 | 10、11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11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水产养殖单位使用兽药的检查计划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水产养殖单位(总数35家,按照43%检查15家) | 对水产养殖单位的兽药使用情况 | 2-12月份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
12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 | 生鲜乳生产单位8家 | 是否按规定使用兽药、饲料; 投入品采购登记记录、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情况,查看是否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落实专管人员; 养殖档案,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日常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记录; 日常免疫工作是否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及操作规范进行; | 2025年4-12月 | 现场 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重点检查 |
13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 |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71家 | 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产品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产品销售、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对产品的查验、拆包、分装行为、再加工、添加任何物质的行为,是否遵守有关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使用规定,是否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自行配置饲料,是否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 2025年4-12月 | 现场 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重点检查 |
14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畜禽屠宰场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改)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修改)第27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 畜禽屠宰企业 (6家) | 对屠宰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清洗消毒情况、入场查证验物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3-12月份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改)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修改)第27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
15 | 2025年度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的检查计划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 兽药经营、使用单位72家 |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及仓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经营场所及仓库是否发生变更、经营场所及仓库公示和张贴的各类标识标语是否准确并齐全、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使用、设施设备是否缺损、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定期对员工开展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定期修订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质量管理档案是否齐全、各类记录表格是否填写真实完整准确、是否及时将出入库信息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各类凭证和材料、是否准确存放兽药产品、是否准确介绍宣传经营的兽药产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饲料和兽药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记录、对兽药的储存是否符合包装上要求 | 2025年4-12月 | 现场 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 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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