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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7-0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40003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农规〔2024〕4号

  • 成文日期:

    2024-07-01

  • 发布日期:

    2024-07-01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失效日期:

    2026-07-01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促进崇明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国战略和农业现代化目标,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崇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 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进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  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

关于推进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 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为推进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实现农业强国战略和农业现代化目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长三角农业硅谷建设中,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工商税务登记在崇明,企业注册在长三角农业硅谷规划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科研等涉农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企业。

二、办公保障

(一)办公场地保障。入驻长三角农业硅谷企业可在孵化园或总部园内申请常态化办公场地,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免除前三年办公租金,办公场地内部装修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申请办公场地的企业需符合常态化办公要求,每周不少于三天驻崇办公,入驻孵化园企业办公人数不少于2人,入驻总部园企业办公人数不少于5人。

三、研发服务保障

(二)提供公共实验室平台。入驻企业可无偿使用崇明农业种业创新中心等公共实验室平台空间及基础设备(不含实验耗材等),满足企业一般研发需求。

(三)用地保障。对入驻企业有小试、成果展示用地需求,并且试验需求面积不超过10亩的,可使用科技成果示范园等土地作为保障(使用人承担除土地流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协调有关乡镇及园区提供用地空间,满足企业生产性试验用地及项目用地需求。

(四)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围绕高质量农业发展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等。经企业申请获批准后,对企业在崇发起的高等级农业技术探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大长三角农业硅谷研发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研发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整合区级科创项目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研发需求。

(六)鼓励设置研发中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崇自建研发中心。经认定,获批农业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获批农业类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四、成果转化补贴保障

(七)成果转化项目补贴。高新技术成果在崇转化(研发成果转让给在崇注册企业),转化成果能助推本区农业高质量发展且在转化后两年内累计收益不低于1000万元,第三年可申请补贴。对科技成果受让方按成果转化交易额的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成果转化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产品量产推广补贴。注册企业获得农业投入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一次性奖励30万元。农业投入品产品实现量产,单项产品2年内在全国应用示范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奖励10万元;5年内达到50万亩,叠加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九)项目荣誉扶持。对于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进步奖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级卓越创新企业等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参照《关于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实施办法》(沪崇经规〔2023〕1号)与《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沪崇科规〔2021〕2号)等文件执行。

(十)项目扶持政策。对于注册投资的种源农业、现代设施农业、农业科创相关企业,其现有规模和申报条件达到科技兴农项目、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农业科创项目要求的,优先推荐参与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白名单绿色通道。开展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创新产品研发,并完成农业农村部产品登记、备案的,享有绿色通道,推荐纳入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推荐产品目录(即白名单绿色通道)。

(十二)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长三角农业硅谷入驻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发成果形成知识产权的,协助企业开通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金融政策保障

(十三)科创基金支持。搭建农业科创基金平台,为有潜力的入驻企业解决资金需求,企业可向平台申请,按照基金管理办法予以扶持。

(十四)金融支持政策。联合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综合化的绿色金融政策服务方案,为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辟快速审批通道。

(十五)农业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按照《崇明区鼓励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沪崇财规〔2022〕1号),鼓励和支持在崇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对企业在境内公开市场(IPO)上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启动改制程序,在境内公开市场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600万元。对实现“借壳”上市,并且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600万元。对启动改制程序,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对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由新三板转到境内公开市场(IPO)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差额补贴至600万元。对在市股交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指E板、N板),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人才保障政策

(十六)成立长三角农业硅谷专家服务团。聘请资深农业专家定期来崇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硅谷建设,补贴专家差旅、咨询等费用不超过3万元/年/人。鼓励国内外专家和院士在崇明进行生态技术研究。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崇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体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体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

(十七)农业领域人才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人才,按照《崇明区关于促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崇委办〔2022〕1号)《关于加强世界级生态岛乡村振兴人才发展激励的实施办法》(沪崇农发〔2022〕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包含最高可给予400万元购房补贴、1200元/月租房补贴、100万元创业补贴等人才扶持政策。

(十八)鼓励人才扎根崇明。支持长三角农业硅谷企业由市、区农业农村委共同推荐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在涉农企业工作满一年;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核心业务骨干在涉农企业工作满二年,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对于企业人才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居住证专项加分等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按照《促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沪发改规范〔2023〕17号)相关规定执行。结合人才实际需求,直接或优先协调解决子女入学事项。

(十九)鼓励创新创业。大力支持人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对在全国、市级涉农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专业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长三角青年乡村振兴创新创业大赛、“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上海市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海聚英才”全球创新创业大赛等)中获得前三名,且在获奖后两年内将获奖项目在崇明区落地的创业团队,给予支持。国家级前三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市级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贴。

七、企业政策服务包制度

(二十)提供打包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打包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服务,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提供发展助力。根据市场环境及时更新政策,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最新优惠政策。

(二十一)建立服务平台。引入金融、法律、保险、农业咨询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健全长三角农业硅谷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工作专班,为企业配置服务专员,负责收集企业反馈和建议,沟通对接具体困难与问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十二)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与企业进行沟通座谈,了解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邀请企业参与政策制定和评估,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业硅谷企业获得感与重视感。

八、申请流程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将进行分类处理。不涉及资金扶持补贴的申请,由企业对应的企业服务专员协助办理。涉及资金扶持补贴但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申请,由企业服务专员转送申请至相应职能部门并做好全程跟踪;涉及扶持补贴并已明确支出渠道的,按规定执行。由长三角农业硅谷专项资金支出的,可按以下流程申请。

(一)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申报。

(二)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申报意见。

(三)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召开评审会议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四)经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五)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九、附则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结合本区农业产业投资促进需要,可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如遇上级政策发生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中企业扶持政策如与本区其他有效期内扶持政策重复或相似的,按照“同类资助、补贴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不予扶持情形

1.近三年内存在欠薪、环保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和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3.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问题。

4.其他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明确规定的不予扶持情形。

(四)其他

1.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2.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