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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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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
根据市级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23年度农村生活困难农户复核确认、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资格条件
农村生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一般指在农村定居的,共同生活的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家庭。家庭成员全部为农业户口的,或者家庭成员既有农业户口也有非农户口的,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
所有家庭成员都为非农户口的家庭,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的家庭,不属于认定范围。
(二)认定标准
申请农村生活困难农户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申请家庭(以户口簿实有人数为统计口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1510*2*12=3624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3.除自住宅基地房产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商品房,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三)负面清单
虽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三种情况的,不可认定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
1.家庭成员因黄赌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2.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3.已享受动拆迁安置政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生活困难标准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认定为本市农村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农户,以及在动态调整工作开展期间(即202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被确认为本市农村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农户,原则上自动纳入2023年度崇明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但仍需农户主动提出申请,并经村级民主评议、村委公示、乡镇审核确定等程序,方可认定为生活困难农户。
除此之外,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户家庭,经主动申请、村级民主评议、经济核对、村委公示、乡镇审核确定等程序后,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
二、认定程序
申请农户需经主动申请、村级民主评议、经济核对、村委公示、乡镇审核确定等程序进行认定。
1.主动申请:申请农户向村委会提交签字确认的《生活困难农户申请表》(附件1)。
2.民主评议。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形成初步名单,评议记录可参考《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民主评议未通过的,村委会应及时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3.经济核对。需进行经济核对的农户,申请家庭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3),各乡镇在“上海市农村综合帮扶公共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上传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可支配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产情况。核查结束后,平台向各乡镇反馈申请家庭的收入、支出和财产情况,由各乡镇“上海市经济状况核对员”读取核对报告,并根据认定标准判断申请家庭是否通过核查。
原则上自动纳入的农村生活困难农户无需经济核对。
4.村委公示。各村形成拟认定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附件4),公示结束后提交乡镇审核。
5.乡镇审核确定。各乡镇审核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并确定2023年度崇明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最终认定名单(附件5),最终名单以平台建档立卡名单为准。审核未通过的,乡镇委托村委会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四、相关要求
(一)关于时间节点
请各乡镇于10月25日前全面完成生活困难农户的动态调整。
(二)关于平台同步操作
本年度动态调整各步骤应同步在平台上于10月25日前完成,即所有认定的困难农户完成建档立卡,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1)、评议表(附件2)、公示表(附件4)、乡镇审批表(附件5)统一进行上传附件操作。
(三)关于加强对申请农户的预审
请各镇、村在申请、评议阶段加强对申请农户的预审,对因家庭财产严重超标等明显不符合认定标准等原因而无法进入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程序的农户,做好解释工作。
联系人:李蓓,59624718,13918063626。
政务微信:区农业农村委——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附件:
1.生活困难农户申请表
2.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民主评议表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名单公示表
5.生活困难农户认定乡镇审批表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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