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崇明区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5-08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30007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3〕28号

  • 成文日期:

    2023-05-06

  • 发布日期:

    2023-05-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

为加快推进崇明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规〔2021〕9号)、《关于印发〈崇明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崇农发〔2021〕116号)及《关于修订上海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4号),调整现有补贴政策。现就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提升全区水稻机械化收获社会化服务能力,围绕整合全区农机资源、发挥区级农机服务组织引领作用的总方针,通过加大区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水稻收获机械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质量,增强区级农机服务组织服务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补贴对象

区级农机服务组织及纳入区级农机服务组织白名单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户。

三、补贴标准

根据本区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对联合收割机实施区级财政补贴,区财政补贴标准为全喂入收割机补贴按照中央、市级财政定额补贴总额1:2进行配套、半喂入收割机按照中央、市级财政定额补贴总额1:1进行配套。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机具市场销售价的80%。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等方面。

五、补贴操作流程

严格按照《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规〔2021〕9号)和《关于印发〈崇明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崇农发〔2021〕116号)规定的补贴操作流程执行。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范实施和监管补贴政策,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二)聚焦政策扶持,强化主导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生产薄弱环节的机械化水平,补贴范围向粮食收获等倾斜,补贴对象向区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进一步发挥补贴政策的引领作用和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及时、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对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四)强化监督制约,规范业务流程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购机者、产销企业要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一旦查出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如涉及违法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七、其他内容

其他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按原有政策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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