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长江退捕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崇明区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2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20001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2〕73号

  • 成文日期:

    2022-06-21

  • 发布日期:

    2022-06-22

上海市崇明区长江退捕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崇明区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效,持续保持长江崇明段“四清四无”,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长江禁捕退捕重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长江禁渔办﹝2022﹞3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2022年崇明区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长江退捕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二三四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代章)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2022年崇明区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

 

按照“一年起好步、管得住,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总体思路和“补短板、强弱项、提能力”的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清船、净岸、打非”三大行动,强化联勤联动,加大禁渔宣传,确保长江十年“禁渔令”有效执行,坚决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攻坚战和持久战,现就本区2022年长江禁捕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开展“三大行动”

(一)开展“清船”行动

1.彻底清理“三无”船舶。加强本区沿江港口、港汊、滩涂等区域“三无”船舶(含艇、筏等)的清理整治,常年保持“清零”状态。(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崇明海事局。)

2.开展商货船携带网具整治。对长江崇明段水域锚地(港口、码头)等区域商货船开展排查登记,严查商货船携带网具、非法捕捞等涉渔行为。并加强外省籍渔船管理,除因气象或安全原因外,外省籍渔船一律不得滞留本区沿江水域(港口、码头)。加强对科研院所渔业资源监测船舶、光缆看护船舶、巡航护渔船舶的执法监管,建立监管档案。(责任单位:崇明海事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崇明海警局、相关公司。)

3.严格管控乡镇船舶。乡镇开展自用船舶(运输船、辅助船)登记,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禁止从事捕捞。未经登记的乡镇自用船舶,视为“三无”船舶,采取清理拆解。(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

4.加强省际交界水域管理。对本区省际交界水域周边港口、滩涂等区域进行排摸,全面排查“三无”船舶、废弃船舶、网具和外来人员等情况,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清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点。(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

(二)开展“净岸”行动

5.加强停泊点管控。加强本区沿江港口、港汊、涵闸的封闭式管理;建设港闸外围水域拦截设施、人员进入区阻隔网等设施,封闭港口、港汊私自开挖的道路;建立停泊点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外来船舶、“三无”船舶管控。(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

6.加强河道管理。全面清除本区内陆河道地笼、矮围等阻水设施,提升河道养护单位日常巡护能力,保持常态化“清零”状态;对“电毒炸”、地笼、丝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全面整治拆解河道内“三无”船舶(艇、筏),常年保持“清零”状态。(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

7.清除各类网具、废弃船舶。定期对沿江开展常态化水陆巡查,全面清理本区沿江滩涂、港汊、闸口及周边场地等区域的渔具、浮子、插杆;清除沿江滩涂、闸口等区域废弃的船舶(艇、筏)。(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

8.斩断岸上服务链。全面排查取缔为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停泊提供生产生活便利的违章搭建、出租房屋、接电供水、供应生产资料、仓储收购销售渔获物(捕捞工具)、修造船舶等相关活动;加强外来人员综合治理,以沿江港口周边为重点,排查涉渔人员,建立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9.加强保护区、市属公司管理。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上海实业东滩公司、市滩涂生态公司等市属单位,深入持久地清除辖区内沿江港口、港汊、滩涂及河道内“三无”船舶、渔具、网具、地笼和矮围等。全年禁止“三无”船舶、外来渔船进入上述区域内停泊、隐藏。(责任单位:市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市滩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

(三)开展“打非”行动                             

10.保持水上执法力度。聚焦鳗苗、刀鲚、凤鲚汛期等重点时段,加强长江北支、崇明东滩、长兴岛、横沙岛、深水航道及省际交界等重点水域的执法监督,组织8次大规模、全覆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严格追查违法主体历次作业、非法渔具来源、非法渔获物去向等情况。(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崇明海警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1.全面开展长江垂钓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通告要求,细化本区管理措施,按照禁钓区、非禁钓区实行分区管理,严查禁钓区内垂钓行为,对非禁钓区的垂钓行为要加强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配合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12.加强市场流通监管。继续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严查收购、加工、销售、食用长江野生鱼类行为;强化网络和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淡水水产品溯源专项执法检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水产品的来源控制和追溯管理,实行淡水水产品销售进货单查验及档案记录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乡镇人民政府。)

13.严查违规渔具销售行为。加大对本区渔具商店检查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电毒炸”工具、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长江禁渔政策宣传,禁止销售国家、市禁用渔具通告明确的禁用渔具;对查获的非法销售禁用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协作配合

14.部门协作紧密有序。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水陆联动等多种方式,落实落细各项工作;部门间要加强信息报送,加强联合办案、共管预警等机制建设,完善配合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1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巡航检查日报制,建立每月例会和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跟踪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建立月工作调度制度,相关成员单位每月总结本部门工作,及时上报调度表和工作动态;对上级部门督查、暗访等信息,成员单位间及时通报;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等信息及时报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委。配合单位:乡镇等相关成员单位。)

16.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发挥长江禁渔有奖举报作用,鼓励公众积极提供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违法犯罪线索, 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关注、全民监督的合力;村居积极向群众宣传长江禁渔政策和管理要求,建立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

三、加强支撑保障

17.加强司法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

18.加强督查通报。将长江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清单”;对上级督查、暗访通报的整改情况实地督查;对“三大行动”事项,每月月初开展大排查,每月月底开展“回头看”,对落实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涉渔问题通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9.强化科技执法。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统筹使用长江禁捕执法经费,保障执法日常开展及执法装备配置;发挥无人机巡航优势,提升执法效能;积极配合市长江禁渔智能化建设项目,统筹建设本区长江禁渔智能化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区城运中心、乡镇人民政府。)

20.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一法一决定”、禁用渔具、长江垂钓管理通告等长江禁捕政策的普法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禁渔工作报道,播放长江禁渔、生态保护等公益宣传片;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海报, 进村入户广泛宣传,积极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制作宣传横幅悬挂到沿江港口、堤坝等区域,引导群众改变在河道、滩涂、港汊等水域随意进行捕捞的生活习惯。(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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