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3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20000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1〕160号

  • 成文日期:

    2021-12-30

  • 发布日期:

    2021-12-30

关于印发《崇明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

帮扶项目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崇明联扶兴农实业有限公司、各乡镇: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实现生活富裕目标,根据《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4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崇明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收益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崇明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项目

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实现生活富裕目标,根据《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48号)、《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8〕412号)、《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崇委办〔201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收益,是指第二轮综合帮扶期间(2018年-2022年),由179个经济相对薄弱村共同成立的农村综合帮扶平台公司——上海崇明联扶兴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扶兴农公司”)统筹使用市级帮扶专项资金、区级配套资金、对口帮扶单位捐赠资金等资金,实施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使用范围)

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收益全部存入区财政代管资金账户,使用范围按照《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区级统筹。其中,60%部分用于设立区级生活困难农户帮扶专项资金,由区帮扶办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帮扶方案,用于分类别、按标准帮扶经济薄弱村生活困难农户,不断提高生活困难农户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40%部分用于后续“造血”项目再投入,持续增强农村综合帮扶成效。

第四条(使用程序)

(一)生活困难农户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区级统一实施的帮扶措施。在区帮扶办指导下,由联扶兴农公司具体实施。联扶兴农公司根据本区生活困难农户帮扶方案中的资金分配原则,结合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向区帮扶办提出资金申请;经区帮扶办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将帮扶资金下达至联扶兴农公司。

各镇(乡)、村实施的帮扶措施。在区帮扶办指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区生活困难农户帮扶方案中的资金分配原则,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再由区财政局将帮扶资金下达至各乡镇代管资金账户。各镇(乡)、村按照本区生活困难农户帮扶方案,开展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

(二)“造血”项目再投入资金使用程序

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安全可靠、收益稳健、易见成效”的原则,牵头“造血”项目遴选,“造血”项目遴选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联扶兴农公司具体开展项目运作。

联扶兴农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帮扶办提出资金申请,经区帮扶办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下达至联扶兴农公司。

利用再投入资金实施的“造血”项目形成的资产归共同出资成立联扶兴农公司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不量化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第五条(使用监督)

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收益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收益使用情况,由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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