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100010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1〕45号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农业“三区”)保护,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三高”农业发展,按照《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三区”、退养还耕地块等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三区”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农业“三区”管控,在各项规划、项目建设中确需占用农业“三区”的,应发文报区农业农村委,经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应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确保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功能不变。鼓励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轮作休耕、种养结合等生态种植模式,实施种养结合的地块应保证水稻有效种植面积。蔬菜生产保护区内,现状为非蔬菜的基地应引导种植蔬菜,已建成的保护地设施菜田不得改变种植蔬菜的功能。高标准农田、都市现代农业等各级农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在农业“三区”内选址,项目立项应符合农业“三区”功能定位。
二、优先纳入农业招商地块管理
我区实施的水产退养地块大多为一般农田,各乡镇要把退养地块及其他一般农田优先纳入农业招商地块管理,对与周边地块合并连片超过30亩的农用地要建立“一地一档”,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建设、种养模式、休闲农业发展提供空间。连片30亩以上的新流转农用地应纳入崇明区农业土地招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地块相关资源和要素信息,为农业招商提供土地空间。
三、加强农用地用途指导与审核
为解决农用地“小散乱”的问题,各乡镇要不断推进农业用地归并与“拔钉子”工作,为农业规模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乡镇要做好辖区内退养还耕地块、一般农田等农用地用途指导与管理工作,做好退养还耕等农用地GIS上图工作。各乡镇利用农用地用于林地建设等非农业生产用途的,应在项目申报前,报备区农业农村委并征询意见(附征询意见表),区农业农村委对是否占用农业“三区”及是否对农业规模化发展形成阻隔进行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业“三区”、退养还耕地块等农用地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辖区内农用地用途指导与管控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将把农业“三区”等农用地用途管控工作纳入区对乡镇考核范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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