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100016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1〕68号
成文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6-1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崇明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农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崇明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崇明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范围
崇明区所有拟开垦为耕地的新立项项目,包括一般整理复垦和减量化复垦(按耕地用途立项的)。
二、责任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包括农业园区,以下称乡镇(园区)),成立崇明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各乡镇(园区)推进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问题。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拟开垦耕地计划拟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计划,明确推荐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污染状况调查。区规划资源局会商区农业农村委,及时拟定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的拟开垦耕地年度计划,并在相关土地整治项目批准立项后,将立项批文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提供拟开垦耕地范围等信息。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调查过程中相关工作的指导。乡镇(园区)作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三、工作内容
“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结果应用。项目工程竣工后,拟开垦耕地验收前,乡镇(园区)根据区农业农村委调查方案要求,落实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后,调查机构同步提交调查报告(附件2)至区农业农村委和乡镇(园区),根据土壤调查结果,区农业农村委出具相关意见。
调查结果符合拟开垦耕地土壤质量要求的,根据调查意见,乡镇(园区)提出拟新增耕地确认申请,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水务局等部门验收,验收确认为耕地后,乡镇(园区)应签订耕地管理承诺书。调查结果不符合拟开垦耕地土壤质量要求的,区农业农村委将结果通报至有关乡镇(园区)、区规划资源局和生态环境局,明确涉及项目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乡镇(园区)应首选考虑调整为非耕地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如确需复垦为耕地的,乡镇(园区)实施土壤修复后再按前述程序调查。
四、调查标准要求
(一)调查标准和技术规范
调查监测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所要求的项目执行,其中重金属镉、汞、砷、铅、铬、铜的含量限度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T391-2013)中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执行,其他指标按照GB15618-2018中关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使用标准执行。
将列入沪环保防〔2014〕188号文件范围的地块作为高度关注地块,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其他地块的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二)拟开垦耕地土壤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符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拟作为耕地的减量化项目,其地表建筑物拆除后,应将埋入地下的基础部分全部挖出,建筑残渣应集中外运。
2.禁止将拆房垃圾、疑似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复垦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3.采用客土(河底淤泥)进行回填或充填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出具的客土(河底淤泥)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作为该项目耕地确认的依据。
4.复垦后,应确保地块基本平整,新增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在50cm以上。有效土层及耕作层中,不得含树根、砖头、瓦砾、混凝土块等建筑残渣及杂物。
5.不存在影响农作物生产的其他情况。
(三)调查机构资质管理
1.调查机构必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
2.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时,应按照前述290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严格遵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取样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3.调查机构应按崇明区统一格式(附件2)出具拟开垦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书,并填写崇明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意见表(附件3),明确调查结论与建议。调查机构对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出具的调查报告书将不予认可。
4.调查机构须接受“工作小组”审核与管理,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统一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崇明区复垦项目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五、其他
拟开垦耕地土壤要求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如国家、地方有新的标准、规范出台,本方案按新的标准、规范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有关部门印发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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