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9-2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030202100005

  •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0〕148号

  • 成文日期:

    2020-09-17

  • 发布日期:

    2020-09-21

关于印发崇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建设情况,制定了《崇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崇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已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其主要成员应拥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区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营业证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4.种植业、养殖业类合作社原则上应当获得绿色(有机)认证证书或者已纳入当年度认证计划的合作社。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粮食类、蔬果类种植业合作社面积15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类合作社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销类、农家乐类合作社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数量1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休闲农业类等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连续两年有盈余分配。

5.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

(六)产品(服务)优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生产基地实施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养殖类生产基地可放宽),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八)突出重点发展

1.对符合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三区”划定重点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镇等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评定。

2.鼓励本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区级示范社,已认定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申报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经营所在地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

2.各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合作社,汇总推荐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3.合作社主要成员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8.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9.成员出资清单(需加盖市场局材料证明章);

10.土地流转经营租赁合同复印件(必须盖有经营地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见证章;承租人必须和合作社法人姓名一致,如不一致需附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变更决议);

11.乡镇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并附带动农户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

12.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3.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质量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评定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根据评审意见,经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3.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发布名单。

第四章 监测

第八条 建立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参照评定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监测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2.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规定时间内,按监测要求将合作社发展情况报所在镇(乡)农业主管部门。

运行监测材料包括:监测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等。

3.镇(乡)农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初审通过后,汇总推荐报区农业农村委。

4.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审议。

5.经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委予以确认并公布。

6.运行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报送运行监测材料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或申请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存在作假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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