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020210000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0〕149号
成文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生效日期:
2020-09-17
失效日期:
2025-09-16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崇明区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切实做好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农业产业化总体建设情况,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崇明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产业化崇明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崇明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崇明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企业每两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已评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生产、农业生产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以上,年经营收入800万元以上;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以上,年经营收入2000万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2亿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建立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10个以上农名专业合作社、或2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500个以上农户、或采购、销售本市地产农产品500万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突出重点发展。对符合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三区”划定重点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镇等范围内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评定。已认定为本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评定。
第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提供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文本,或由镇(乡)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镇(乡)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属企业、企业所在地未设镇(乡)农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
2.镇(乡)农业主管部门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汇总推荐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3.区农业农村委对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的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根据评审意见,经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发布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建立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每年填报统计报表(表式由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制发),及时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2.在监测年份,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绿色食品证书等,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
3.根据监测评审意见,经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议审议后,对通过监测,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保留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对其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经济运行等方面情况的跟踪调查。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监测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其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