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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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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5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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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执法专用章由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管理和使用,具体用于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名义实施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尚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沿用“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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