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0202000007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19〕187号
成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1-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的规范流转和分类管控,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农业经营主体,区农业农村委特制定《崇明区加强农业土地招商工作的操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加强农业土地招商工作的操作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崇明区加强农业土地招商工作的操作意见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制定的本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府办发〔2018〕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控,引进培育优质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操作意见。
一、农户委托
农户将承包地委托村级组织集中统一规范流转,并与村级组织签订书面委托书。
二、信息录入
村级组织将农户委托流转的连片规模3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地等信息上报乡镇土地流转中心。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按照地块面积“300亩以上”、“100-300亩”和“100亩以下”的标准(单个地块中无民宅、林地、河道以及未流转地块隔断),对委托流转土地进行分类审核,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区土地流转信息系统并提交区经管站。区经管站将审核通过后的新增招商地块信息录入至“崇明农业招商”信息平台,并反馈至区联扶公司。
三、招商宣传
按照崇明农业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区联扶公司做好意向主体的宣传引导工作,向意向主体宣传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绿色农业发展定位。在此基础上联扶公司要做好崇明农业招商宣传、新闻发布、土地推介、对接进度、跟踪服务等工作。区经管站和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根据地块招商进度,做好“崇明农业招商”微信公众号地块招商状态修改与维护工作。
四、论证申请
(一)意向对接
主体选择意向地块后,由区联扶公司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各乡镇(国有农用地反馈至相关委局,区联扶工作已接管经营权的除外),乡镇须及时与意向主体做好对接洽谈工作。
(二)乡镇初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绿色农业发展负面行为清单(2019)》要求,对意向主体经营情况进行初审,经洽谈达成明确意向后,将意向结果反馈至区联扶公司。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及时更新“崇明农业招商”地块状态信息,将意向主体资质、投资方案、论证申请等资料报至区经管站。
(三)区级审核
区经管站认真审核项目地块信息,汇总、审核乡镇上报的拟论证项目相关资料,并将审核好的资料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科。农经科根据论证项目申请所属类别,提交各业务条线进行委内初审,委内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区农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区级论证
区农业农村委定期将招商项目论证申请等资料抄送至“区农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成员单位,并负责每月组织专家组(由高校科研院所、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联合组成)和“区农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成员单位对招商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项目论证会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科将每个项目的专家意见和论证结果反馈至所在地乡镇。乡镇严格按照项目论证结果和区农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意见,积极推动项目签约、落地等事宜。
六、重点项目
经区农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区级重点项目、区联扶公司或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项目,由村级组织将土地委托区联扶公司或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 区联扶公司或乡镇资产经营公司与经营主体签订资产租赁协议。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凭托管协议将意向主体资质、投资方案等录入区土地流转信息系统。
七、简化程序
对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土地流转实施简化程序。乡镇将意向主体相关信息和初审意见提交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农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网签流转合同。
(一)优质经营主体新增流转面积
对已被评定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或被认定为“职业农民标兵”的优秀农业经营主体,新流转土地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水稻型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变更
同一地块、相同面积的水稻型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新引进的经营主体为本区范围内,且经乡镇认定为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本地户籍居民。
(三)经营主体调整或扩大承包面积
经区农业农村委评定为优秀的水稻型家庭农场、区级以上示范合作社,通过土地归并、土地置换等方式将农场、合作社周边零散地块规整成集中连片的地块,实现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土地集中连片管理。
附表:1.崇明区加强土地流转管控长效机制工作流程图
2.土地流转信息审核表
3.意向投资主体审核表
4.意向流入方基本情况
5.崇明区拟招商地块统计表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附表详情请下载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