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0202000006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其他
公开主体:
区农业农村委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01-01
发布日期:
2020-01-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崇明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崇明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0年1月1日
附件
崇明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资源保护力度,提升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市、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开展本区农业生态建设、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第三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水平的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安全等内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二)科学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安排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程序规范合法,结果公开透明。
(三)绩效导向。建立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任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组织。
第五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态环境改善。主要用于施用商品有机肥、颗粒有机肥(两无化)、缓释肥、水溶性肥料,绿肥良种及绿肥种植(含深耕)、土壤保育,耕地地力、水质监测等方面。
二是绿色标准化生产。主要用于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粮食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和蔬菜及经济作物标准园创建等方面。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主要用于农药源头管控,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工意外险,地产农产品“二品一标”认证奖补,农业投入品监测,农产品检测,建立和完善农业档案追溯体系等方面。
四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主要用于水稻秸秆综合利用、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耕地污染监测等方面。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农业产业规模、生产布局等情况,确定年度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的资金规模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中的各类补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上报的方式。按照“谁上报,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应当进行公示,并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发放至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乡镇、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定期组织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蔬菜标准园补贴按照《关于2016-2020年上海市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6〕1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7〕120号)、绿色食品认证补贴按照《关于加快本市“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的意见》(沪农委〔2013〕366号)、秸秆补贴按照《关于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8号)、绿肥种植补贴(含深耕)和商品有机肥、农作物专用配方肥、缓释肥、水溶肥补贴按照《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7〕111号)文件和本区相关配套文件执行。上述补贴政策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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