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0201900530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19〕131号
成文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08-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上海市崇明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法》经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组织部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法
为更好发挥驻村指导员在促进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区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市、区、镇、村四级联动,支持崇明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根据《关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选派优秀干部支持本市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19〕发字32号)和《市选派驻村指导员管理工作办法》(沪驻村指导员办〔2019〕1号)要求,制订本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统筹安排,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驻村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在区农业农村委设立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承担驻村指导员联络工作。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宋学梅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陆锦辉同志及区社会工作党委副书记陈海星同志兼任,办公室日常联络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社会事业促进科负责。乡镇党委负责直接管理,所涉村加强与驻村指导员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条 驻村指导员在区委组织部和区农业农村委领导下,要明晰岗位职责,完善组织建设,加强自我管理,注重角色身份、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的快速转换,注重与村民群众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快速融合,注重情况调研和解决问题的有机结合,注重个体力量和集体合力的有机协同,更好服务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
二、职责任务
第三条 驻村期间,驻村指导员应至少走访一遍全村农户、收集农户所思、所想、所盼,结对1-2户生活困难农户、帮助解决农户实际困难,了解本村党建、美丽乡村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经验和问题,形成一份村情调研报告。
第四条 驻村指导员应当在乡镇党委指导下,充分履行好“四大员”职责:一是政策法规宣传员: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三农”政策,以及市、区、乡镇关于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二是组织建设协助员: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建引领村级治理和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基层落实;三是村庄建设助推员:助力推动农村“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和“幸福乐园”建设,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四是富民强村服务员:面对面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协调各方资源,帮助解决村民和乡村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三、组织构架
第五条 在市委组织部确定本区驻村指导员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的基础上,在本区区选驻村指导员中设置一名副组长。驻村指导员工作组组长同时兼任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第六条 驻村指导员工作组设置组织委员、生活委员各一名;设置6人宣传小组,确定一名组长;结合相对集中住宿点设置4个片组长。
第七条 驻村指导员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加强自我管理。
1.组长全面负责小组内部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做好上情下达,确保组员及时了解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根据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要求部署小组工作,指导组员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2.副组长全力协助组长抓好小组内部建设和管理,配合组长做好工作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组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配合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推进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和协调相关工作。
3.组织委员配合组长、副组长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上情下达,推进团队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组员思想动态,结合实际提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交流、驻点互访互助等方面的计划安排建议,并做好组织动员。
4.生活委员配合组长、副组长共同关心组员工作与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组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定期走访、慰问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计划安排,并做好相关组织工作,收集大家的意见建议,及时与组长、副组长沟通,并做好情况反馈。
5.宣传小组牵头落实各项宣传工作。宣传小组在组长、副组长的带领下负责工作组各类文字和图片信息的采集、汇总、整理、编辑和归档,编辑制作工作组简报、专报,起草工作组工作报告、情况专报、调研报告等。
6.片组长负责做好该片区内同志的工作通知、动态掌握、意见收集、活动组织等工作。并做好片组会议的记录和汇报工作。
7.组员要服从区委组织部和区农业农村委及所在镇村的各项安排,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积极参加工作组、片组组织的各类学习交流活动,充分发挥个人特长提升工作组的各项工作质量,加强自我约束,遵守各项纪律,体现党员先进性,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养。
四、工作要求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做好驻村指导员的接收、安排、保障等工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驻村指导员在不同阶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及工作职责。相关涉农乡镇党委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主管驻村指导员工作,帮助驻村指导员尽快适应工作环境,进入工作角色,不定期通知各驻村指导员列席乡镇党委、政府有关会议。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驻村指导员反映的有关情况问题。所涉村应加强与驻村指导员的工作配合,提供必要的日常工作条件,通知驻村指导员列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九条 深入联系和服务群众。驻村指导员在村里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与村“两委”成员同步实行开放式办公。驻村指导员姓名、照片、职责、联系电话要以规范的形式向群众公开,积极推行便民联系卡,便于村民联系工作。定期联系走访群众,经常走家串巷入户,可以重点走访:低保家庭户、老党员老干部、重点户、思想有疑虑者、入党积极分子、工商户、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及时了解群众、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树立样板,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领农户积极参与农村建设。
第十条 深入调研和推动经济发展。驻村指导员要了解乡村经济现状,分析研究发展薄弱点,提出合理化建议,协调各方资源助力乡村经济发展。走访乡镇企业,听取并梳理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诉求,协调乡镇相关部门分类有序稳妥予以解决,改善优化村镇营商环境。协助乡村梳理有关建设类项目,协调各方资源予以对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推动各层次合作。通过工作组层面,积极发挥所有组员的资源优势,有效推动村、乡镇和区三个层面的多方位的项目对接和结对共建,有力支持崇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五、学习交流
第十二条 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驻村指导员工作交流会,驻村指导员工作组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4个片组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片组会议。
1.驻村指导员每季度参加一次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工作交流会,交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所遇困难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不定期参加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或所在乡镇党委组织的相关会议、学习考察、基地实践、案例教学、网络互动等活动。
2.驻村指导员每月参加一次全组工作例会,开展政策理论学习、村情民意分析、驻村情况交流、工作对策研究等,形成互学互帮机制。每季度组长、副组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生活委员参加一个片组的工作会议,并走访慰问片组集中住宿点,关心组员工作生活情况。
3.驻村指导员应参加年度工作总结会,总结年度总体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努力方向、未来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计划。
六、团队合作
第十三条 驻村指导员要充分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坚持资源共享,村情互动,优势互补,困难互助,发挥团队合作效应,尽自己所能相互支持协助,共同做好驻村工作。鼓励组员邀请工作组或片区小组集体参加本人所在村开展的重要活动,或邀请其他组员为本村工作出谋划策。鼓励组员发挥个人优势资源,协调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崇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智力支持。
七、专报制度
第十四条 驻村指导员要发挥好信息员作用,深入了解本村和所在乡镇民情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驻村指导员每半年形成一份工作小结报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驻村工作组每月形成一篇工作简报或专报;每季度形成一份书面信息交流材料报市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可以总结驻村工作进展情况,也可以宣传典型经验或提出问题建议。每年形成一篇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报告。
八、考勤考核
第十五条 驻村指导员原则上应执行“五天四夜”在区要求,并纳入所在镇、村的日常考勤管理,请假休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请事假一天及以下的,报村和片组长;请事假一天以上三天及以下的,同时再报乡镇组织部门、组长,由组长报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请事假三天以上五天以下的,同时再报区委组织部及原派驻单位;请事假五天以上的,报市委组织部。请事假一天以上的,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销假。片组长和组织委员要做好组员事假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遇有派出单位组织体检活动等相关特殊情况的,可凭活动通知报所在村和片组长,不计入事假。活动结束后,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应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驻村指导员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组织开展,区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等次。驻村指导员任期考核实行民主测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突出群众满意度和工作实绩。推行驻村指导员任期工作目标和实绩公示制。驻村指导员工作实绩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驻村指导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洁纪律,不准接受群众和基层单位任何财物和宴请,不准在村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区驻村指导员管理办公室对驻村指导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驻村指导员在岗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向驻村指导员所在的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和本人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表现不佳、群众反映不好、难以胜任工作的驻村指导员,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形严重的报市委组织部,要求派出单位召回重派。
十、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崇明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驻村指导员工作组联合制订,适用于市选派驻村指导员和区选派驻村指导员。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制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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