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18〕150号
成文日期:
2018-08-14
发布日期:
2018-08-2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的通知》(沪府办〔2015〕67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护本区林业建设成果,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8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疫情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本区林业建设成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绿化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1.出现有害生物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以引起人类疾病的事件;
2.从国(境)外新传入有害生物,经专家确认和行政领导决策讨论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事件;
3.新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灾害的事件;
4.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大面积成灾,经专家确认和行政领导决策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事件。
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分级
参照《上海市绿化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一级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一级以外的其他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为二级。
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市林业局确认。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领导机构
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办具体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作机构
(一)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区政府根据区农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况成立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和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二)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镇(乡)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农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三)区农业委员会
区农委作为本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和防治,并具体组织协调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的应急处置。
(四)其他联动部门
1.经济部门职责
一是全面负责告知有关经营企业和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二是配合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非法调入植物、植物产品。
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疫区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和各级政府决定,负责关闭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将植物检疫要求告知生产、运输、存储及销售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禁止未经检疫的疫区植物及其产品上市交易。
3.交通、运输和邮政等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人员与物资的运输保障,配合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部门做好运输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依法打击违法运输行为。在承运、收寄本区和外省市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证的不予承运、收寄,对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或无证调入的,要及时通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处理。公路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公路两旁绿化区域的疫情防控。
4.绿化及园林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区内园林绿化区域的疫情防控,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防止植物疫情扩散。
5.水务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河道绿化区域的疫情防控,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造成河流污染,同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河道航运监管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加强对染疫地区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做好对相关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7.公安部门职责
一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可能携带、传播疫情物品的处理工作;二是加强疫区车辆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的运输监管;三是要协助并配合林业部门,做好严厉打击违法调运、销售染疫货物的活动和集中整治集贸市场行动;四是依法妥善处置疫情相关突发治安事件。
8.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疫区内的卫生防护等工作,做好防疫应急准备,及时开展医疗救治。
9.市容环卫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调运环卫车辆承运疫点或疫区处理的植物及其产品,协助植物检疫部门做好染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消毒除害处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的管理,取缔市场外植物及其产品交易的流动摊位。
10.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防、预警、控制扑灭等经费,协调监管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1.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对因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12.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天气实况监测服务,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及农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测。
13.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4.其他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五)专家机构
区农委负责组建本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专家组,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从市、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预警预防机制
第一条 疫情监测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原则,各镇(乡)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2.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开展日常检疫执法检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和处理。加强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对传入本区风险极大的疫情要立即报告。
第二条 疫情确认
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相关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及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应报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市森林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一旦发现并确定疫情,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坚决防止疫情人为扩散蔓延。
第三条 预警级别与发布
(一)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预警分为红色预警(特别重大)和橙色预警(重大)两个级别,对可能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确定为红色预警(特别重大),其它可能发生的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疫情确定为橙色预警(重大)。
(二)预警信息发布
区农委根据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与可能发展趋势,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并依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和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条 疫情报告
1.区农委根据最终鉴定结果组织上报疫情。疫情确认后,区农委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林业局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2.疫情发生期,疫情影响地区镇(乡)植物检疫监测部门要每周向区农委报告1次疫情。重大、特别重大疫情,每天至少上报1次,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疫情得到控制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3.区农委要与毗邻区、市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报告、互通、协调机制,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第二条 响应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启动实施,二级(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批准启动实施。
第三条 疫情先期处置
1.发生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如对染疫物品进行封存、消毒和销毁,封锁疫点,防止疫情人为扩散,减少自然扩散。
2.现场指挥部应当收集汇总疫情种类、发生程度、分布范围等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疫情等级,及时上报市、区政府。必要时,请市政府划定、公布疫情点、疫区和控制方案。
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扑灭疫情。需要时,可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绿化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1)强制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车辆、仓库和其他可能污染疫情的情况进行检疫、消毒或销毁除害处理;(2)封锁疫情现场;(3)查验携带寄主植物、植物产品的人员和运输工具;(4)禁止疫区货物上市销售;(5)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单位和所在镇(乡)负有对疫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措施和命令。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采取检疫、封锁现场、消毒除害等应急措施,进行无害化应急处置。
第四条 扩大响应与紧急处置
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特大疫情,应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并上报市政府,按照《上海市重特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统一实施疫情控制行动,调动疫情处理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疫情监控和扑灭行动有效进行。
2.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区农委上报区政府和市林业局批准制定长效控制方案。
第五条 疫情扑灭
通过连续3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专家组系统考察论证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疫区封锁的报告,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发布解除疫区封锁令,并宣布该处疫情已被扑灭。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一条 恢复生产
各镇(乡)政府、区农委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更换非寄主植物,保障生产。重大疫情被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第二条 救助和补偿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因控制、扑灭疫情造成相关农民、企业和其他单位或法人经济损失的,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区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地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区农委在进行合理调研评估后,组织制订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灾害补偿标准,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调查与评估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疫情发生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实施防治的意见。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和市林业局。
第四条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区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派员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工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有关信息,按照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一条 物资保障
1.经区政府协调,各镇(乡)政府、区农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调拨和供应。
2.区政府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监测器、诱剂、农药、药械、熏蒸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由区农委管理。
第二条 科技保障
1.区农委设立重特大植物疫情监测和诊断实验室,负责重特大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诊断和分析工作。
2.区农委成立由市、区林业行政管理、植物检疫、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科研教学、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区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专家组,负责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
3.区科委、区农委在市科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的支持下,组织有关科研力量,加强对国内外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评估和基础研究,尤其是快速监测、鉴定、控制和扑灭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第三条 应急队伍保障
1.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要组建由林业行政管理、专(兼)职植物检疫员、植物保护专家、林业专家为主体、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控制预备队。
2.预备队要配备必须的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逐步制订针对各类林业检疫性和其他重要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要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以作为应对突发林业灾害疫情的处理、控制的核心队伍。必要时,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第四条 信息保障
1.辖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区农委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植物疫情预警监测体系,各镇(乡)及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本行业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监控和国内外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
第五条 经费保障
1.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和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防疫物资储备,由区农委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实际安排。
2.区财政每年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做到随用随拨,必要时增加储备资金。
第七章 宣传与奖惩
第一条 宣传培训
区农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植物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知识宣传,对广大市民进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应急防护意识和防疫自救能力。对专、兼职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组织开展疫情预防与处置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单位负责开展应急预备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 奖励机制
对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预防与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处罚机制
对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林业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预案管理
第一条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农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市林业局审定。
各镇(乡)政府和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相关职能和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农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补充和修订,并报区应急办审核。
第三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