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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18〕83号
成文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5-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崇明区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2.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小组名单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日
附件 1
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22号)、市水产办《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12号)和市渔处《上海市2018年海洋伏季渔渔政管理工作方案》(沪渔政[2018]1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灯光围(敷)网和定置作业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休渔要求
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政部门协商确认后可以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具在休渔期间应当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
三、工作措施
各涉渔乡镇、渔业村(合作社)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准备、早部署,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区农委成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伏休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监管工作。各涉渔乡镇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相应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伏休氛围
区农委执法大队、涉渔乡镇、渔业村(合作社)相关人员要续做好伏休制度宣传解读工作。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渔民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伏休宣传的对象必须涵盖本区所有渔船和在本区港口停泊的外地渔船。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要做好今年首次实施的幼鱼比例制度的宣传解读,引导渔民优化捕捞渔具,确保开捕后幼鱼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切实开展《渔捞日志》填写的培训,收集渔民群众对《渔捞日志》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实行更为严格的资源养护措施打下基础。
四、加强伏休管理,切实维护休渔秩序
(一)依港管船,强化动态监管。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做好休渔渔船首报、渔船动态及异地渔船管理工作。突出做好三个重点时段的监管工作:伏休初期,确保应休渔船在5月1日12时前按时返港,并对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完成《2018年伏休渔船休渔首报表》。伏休中期,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港口巡回检查,对伏休渔船清点摸查,切实掌握移泊渔船动向。同时,严厉查处辖区内的各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伏休后期,加强对开捕渔船的监控,实行渔船清点报告制度,掌握渔船信息和渔民动态,合理安排渔船加冰、加水、加油时间,防止出现渔船“抢跑道”和借其他名义提前出海等违规现象。
(二)通力协作,加强执法检查。区农委执法大队要按照市渔政处“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海洋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伏季休渔执法工作计划,加大对管辖海域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在本区港口非法卸载渔获物等违规行为。伏休期间要加强与海警、公安(边防)、渔监、海事等部门协作,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港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与毗邻省市渔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交界水域渔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重点,管控外来渔船。外来渔船一直是伏休监管中的重点和难点,区农委执法大队要对停靠在本区港口的外来渔船进行登记造册,提前宣传告知相关政策。对没有在本市办理异地伏休手续的渔船,应责令其离港。
(四)细化管理,规范管理专项特许渔船。区农委执法大队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3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和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等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的管理,减少其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影响。
(五)社会监督,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区农委执法大队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59621629),鼓励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渔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严厉打击违反休渔制度的有力震慑。
(六)做好保障,确保渔民稳定。休渔期间,区农委执法大队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安全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台账制度,提升管理效率
区农委执法大队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台账,落实伏休监管措施,准确上报伏休首报表及船主、船长联系表,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二)加强日常检查,强化安全管理
要充分利用休渔时机,组织开展港口、渔船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值班、维修保养,船员技能培训和渔船保险工作。要认真抓好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微信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三)认真总结经验,探索长效管理机制
要不断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探索休渔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要全面加强本区各类涉渔船舶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杜绝本区的港口、水域成为违规渔船聚集地或出发地。执法大队、涉渔乡镇、渔业村要做好伏休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伏休结束后,区农委执法大队要对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政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25日前报市渔政处。
附件2
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锋 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副主任
副组长:龚洪新 崇明区农业委员会养殖业科 科 长
沈士林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 大队长
组 员:钱伟兵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邱宏懿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三中队 中队长
倪 忠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三中队 副中队长
曹 杰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三中队 副中队长
附件3
2018年崇明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沈士林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 大队长
副组长:钱伟兵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邱宏懿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三中队 中队长
倪 忠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三中队 副中队长
曹 杰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三中队 副中队长
组 员:邱宏懿 渔政31108船 执法长(兼)
朱国峰 渔政31101船 执法长
郭 谷 渔政31102船 执法长
施 忠 渔政31002船 执法长
张卫斌 崇明区农委执法大队
三中队通讯站 负责人
周 华 绿华镇华渔村 村长
范柳红 堡镇堡渔村 村长
陈国芳 向化镇六滧港渔业村 书记
黄锦标 中兴镇开港渔业村 村长
张 敏 陈家镇奚家港渔业村 村长
曹天根 长兴镇海星渔业村 村长
冯永兴 横沙乡海鸿渔业村 村长
曹裕忠 上海柏鹤渔业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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