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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经市财政局同意,《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6月14日。
经评估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0〕19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经评估并经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通信管理局同意,《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民规〔2023〕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4月30日。
经评估,下列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
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规〔2023〕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1月30日;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及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规〔2023〕2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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