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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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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光明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0元。
2.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3200元。
由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均参照机构孤儿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3〕5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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