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09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500005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5〕8号

  • 成文日期:

    2025-04-03

  • 发布日期:

    2025-04-09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号)等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落实,现就加强本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社会救助资金的定义和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和本市、区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的财政性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确定社会救助项目给予发放的救助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2.最低生活保障金;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

4.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5.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

7.困境儿童(含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8.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9.粮油帮困卡(券)资金;

10.特困人员医疗个人自费资助;

11.特困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负担补贴;

12.临时救助资金;

13.元旦春节节日生活补助;

14.临时价格补贴;

15.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资金。

二、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对各乡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区财政局足额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各乡镇负责本辖区需分担资金及其他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及规范使用。

(二)科学编制预算。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民政局及时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含各乡镇按比例分担资金)年度预算编报及区与各乡镇财力结算资金分配、上解方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各乡镇于每年财力结算中上解需乡镇分担资金。

(三)明确管理原则。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规范资金支付。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社会救助资金中涉及乡镇分担的,分担比例由相关主管部门、各乡镇、区财政局确定。

2.社会救助资金根据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统一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3.未纳入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的社会救助资金,各乡镇要按照业务流程审批,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个人或单位账户,并做好发放清单、财务核算、报表填报等工作。

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5.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现金的,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申请签字,属地乡镇确认说明,并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发放,并保留现金发放相关证明材料。

6.严格救助对象账户管理,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账户的,本人提出申请,属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有关情况说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上传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并将相关变更申请账户材料归入救助档案。

7.各乡镇扎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严格资金使用。各乡镇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六)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并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七)健全财务管理。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签收表,救助对象档案材料等。

(八)开展绩效评价。各乡镇配合区民政局做好每年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评价,包括百户调查、社会救助成效满意度调查等。

(九)做好结转结余。结转结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各乡镇配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做好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清算。

三、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督查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乡镇每一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二)做好信息公开。各乡镇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救助对象,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依法依规处理。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其他

中央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本通知未涉及的,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财政体制调整,通知事项作相应修订。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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