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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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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经评估,《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12号)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规〔2019〕1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均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5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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