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40001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2-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方案》,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安全保障,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检察院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1月25日
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
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和《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领域常态化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运营、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环节,遵循“属地负责、联合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建立“六个全”(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的综合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医保局和区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成立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本区养老机构各类安全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下设安全专项监督工作小组,分头负责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明确监管职责
区民政局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的许可监管;依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管、服务内容监管、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守则情况监管、内部运营秩序监管等。
区公安分局依法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场地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的监管;依法处置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业人员存在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等有关禁止性规定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中涉嫌犯罪的情况;与区民政局共同依法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情况。
区建设管理委依法实施养老机构类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和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办理。
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的许可、监管;依法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医保局依法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使用的监管。
区检察院依法对养老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和养老机构住养老人人身权利保护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乡镇履行好属地安全责任,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常态化各类安全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落实整改。
(三)完善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1.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对象名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梳理各部门、各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整合为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各部门共享。
2.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为基础,根据各部门法定职责、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从人员、设备、环境、制度、产品质量等维度,全面梳理各部门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执法时涉及的要素内容,进一步完善部门职责清单。
3.健全协同处置机制。广泛收集来自信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养老服务机构问题线索,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分析,形成问题线索清单。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至相关职责部门依法查处。
4.健全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信用信息嵌入区综合为老服务监管平台,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参考,提高监管效率。
(四)监管成果应用
1.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收住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当地可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至运营方,用于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护理、照料服务等费用。
2.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应用。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
3.强化正向激励。监管或评估结果可作为对运营方奖惩、中止或续约的依据。建立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综合质量评估考核联动的奖补机制,省级将每年评选一批公建民营养老优质服务机构。各地可预算专项建设奖补资金,用于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所需的大宗维修经费。
4.依法依规追责。所有权方和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性质情况,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承包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具体监管办法
1.区民政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关于印发<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崇民〔2023〕24号),以治安安全、服务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为监管重点,每季度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医保局和区检察院等部门,将人身安全、在建工程、房屋质量、基金使用、服务监管等内容,逐步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范围。
2.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动态掌握养老机构专项安全情况,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开展好问题整改,建好安全屏障。将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随时互通,进一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3.各乡镇要确实落实好属地责任,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排查养老服务机构的各类安全隐患,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级各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好整改工作,夯实基础安全。
在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中,要加大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力度。涉及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积极谋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时效性,确保改革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区级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服务运营、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支持和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崇明区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检查单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 | 主要内容 | 职责部门 | 监管方式 | 主要依据 |
1 | 登记管理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与信息变更(设立许可) | 民政 | 信息收集(对未备案仍使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查看许可证日期,查看2019年1月28日前设立的养老机构是否已取得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19年1月28日后设立的养老机构是否已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2 | 登记管理 | 备案书内容核对 | 民政 | 现场检查(对照民政部门的备案信息,现场查看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服务场所面积、床位数等是否一致,重点检查是否超床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3 | 登记管理 | 相关证书、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 民政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非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非单位印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依据) |
4 | 登记管理 | 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变更和章程核准等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存在民非登记证书过期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章程核准等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依据)、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
5 | 登记管理 | 非营利属性▲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填写自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 |
6 | 登记管理 | 超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信息收集(是否存在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处罚依据)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处罚依据) |
7 | 登记管理 | 年检和整改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检查是否存在未参加上一年度检查,或者上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8 | 登记管理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信息收集(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依据) |
9 | 服务安全 | 入住机构服务风险评估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重点查看老人入院时及入院后开展了包括“九防”等内容的评估)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 | 服务安全 |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1 | 服务安全 | 建筑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举报等)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2 | 服务安全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重点疏散逃生标识是否正确、危险部位是否有警示标识等)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13 | 服务安全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查看培训记录或与日常监测比对)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14 | 服务安全 |
制定和落实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查看交接班记录或与日常监测比对)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15 | 服务安全 | 智能监管设备安装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查看出入口视频监控、门磁、数字哨兵、场所码、电弧报警的安装运行情况或计划安装方案,了解是否接入城运中心或区民政局等监管平台) | 《2022年养老机构行业监管专项行动方案》 |
16 | 服务安全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一年内是否侵犯入住老人个人隐私的案件等)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17 | 服务安全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一年内是否有院方向入住老人兜售保健品、药品的案件)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18 | 服务安全 | 对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 | 民政 | 数据比对(与日常监测比对)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19 | 服务安全 | 生活区、活动区禁烟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0 | 服务安全 | 服务防护措施(“九防”,即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防烫伤、防坠床、防跌倒、防他伤和自伤、防走失和防文娱活动意外)落实情况 | 民政 | 数据比对(与日常监测比对,重点查看是否有相关训练、及时跟进,服务人员是否掌握防范和应急处置技能)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1 | 服务安全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效果评价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查看记录)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2 | 服务安全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查看记录,重点为消防安全和非法集资排查的隐患的整改)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3 | 服务安全 | 安全教育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查看记录)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4 | 服务安全 |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或数据比对(是否有预案、有演练、及时上报)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5 | 规范运营 | 开展与宗旨无关的活动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6 | 规范运营 | 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 民政 | 现场检查(查看医生、护士、社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7 | 规范运营 | 无健康证明上岗情况 | 民政 | 现场检查(查看护理员、厨师的健康证明)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8 | 规范运营 |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或不实材料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9 | 规范运营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0 | 规范运营 | 未与老年人签服务协议,或者提供服务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1 | 规范运营 | 骗取政府补贴、补助、奖励情况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2 | 规范运营 |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重点查看是否未经民政同意,改为“护理院”、“会所”等情况)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3 | 规范运营 | 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
民政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重点查看是否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行为)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4 | 消防审验 | 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和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 | 建管 | 信息收集(查看有无相关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 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七条 |
35 | 消防安全 |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情况 | 消防救援 |
现场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七条 |
36 | 特种设备安全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期限是否过期)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96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七条 |
37 | 食品安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公示许可证,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38 | 食品安全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原料储存条件、添加剂专人管理)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
39 | 食品安全 | 加工制作过程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类存放,生熟容器和工用具区分,留样符合规范)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
40 | 食品安全 | 餐饮具清洗消毒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集中消毒餐饮具采购,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
41 | 食品安全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加工场所、用餐场所、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
42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营过程与控制等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
43 | 食品安全 | 人员管理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九条 |
44 | 价格行为 | 保基本养老机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情况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执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3号)第六条 |
45 | 价格行为 | 养老机构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养老机构不按规定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在标价之外,额外加收费用,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46 | 价格行为 | 养老机构是否性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 市场监管 | 现场检查(以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47 | 传染病预防控制 | 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 | 卫生健康 | 现场检查(建立疫情报告人制度;疫情发生时,未落实相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
48 | 医疗活动 | 医疗活动开展情况 | 卫生健康 | 现场检查(停止营业、罚款、吊销证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
49 | 非法集资、诈骗 | 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中涉嫌犯罪的情况 | 公安 | 信息收集(是否有处罚、查实的举报等)现场调查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
50 | 基金使用 | 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使用情况 | 医保 | 信息收集、现场检查 |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
51 | 人身安全 | 养老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和机构住养老人人身权利保护的情况 | 检察 | 信息收集、现场检查 |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与检查督查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 |
注:“信息收集”是指函询相关部门,并通过民政或相关平台查询的养老机构受到处罚、查实的投诉举报等信息:“数据比对”是指通过与最新一次“日常检查数据”比对的信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没有开展日常监测的,不作为本次检查项目。“★”为仅限于养老机构的检查项目,“▲”为仅限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检查项目。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检查单
检查机构及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序号 | 监管事项 | 检查部门 | 检查结果 | 处置措施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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