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30004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社会福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3〕47号
成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日期:
2023-11-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崇明长兴敬老院: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上海崇明长兴第二养老院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同意设立上海崇明长兴第二养老院,业务范围:机构养老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由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请接此批复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待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后应依照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并及时向我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的职责义务,自律诚信,为我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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