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3000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3〕45号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10-1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社区建设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相适应的文明殡葬体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公益性殡葬设施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设施建设
公益性殡葬设施是指各乡镇为规范殡仪服务、倡导移风易俗,制止骨灰乱埋乱葬、平迁私建坟墓,解决村居民丧事办理、骨灰安葬等需要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殡葬服务设施或场所,包括殡仪服务站(中心)、公益性埋葬地和公益性骨灰堂。
本区公益性殡葬设施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办原则。公益性殡葬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二)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埋葬地和骨灰堂是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基本服务的设施,要以托底、保障为原则,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不得为非本乡镇户籍人员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
(三)移风易俗原则。公益性殡葬设施内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殡仪服务站(中心)在为丧家提供办丧服务过程中,应当引导丧家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公益性埋葬地、骨灰堂穴(格)位不得设置纪念性标志,严禁建墓(坟)树碑,禁止随意焚烧锡箔,禁止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节约土地、绿色环保原则。公益性埋葬地每亩安置骨灰原则上不少于600穴,严格限制穴位使用年限,一般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避免土地不断扩张。在规划建立公益性埋葬地时,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殡葬设施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要配套门卫值班室、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设施,道路平整、畅通,能满足群众祭扫基本需求。各乡镇要把公益性埋葬地园林化建设纳入本区域整体绿化建设规划,营造典雅、肃穆的环境。
二、加强管理服务
(一)强化属地管理。公益性殡葬设施应落实“谁主办谁管理”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公益性殡葬设施人、财、物等相关具体监管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殡仪服务站(中心)、公益性埋葬地和骨灰堂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并加强客户资料的登记、保管、存档工作。
(三)规范流程管理。公益性埋葬地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和亡者户籍证明办理骨灰深埋(或寄存)手续,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发放骨灰安葬证(或寄存证),凭证办理落葬及其它事宜,并建立台账。要做好“一墓一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把相关信息输入电脑,便于客户查询,相关信息要备份存档。
(四)严格收费管理。殡仪服务站(中心)的收费项目需经区物价部门核准备案后按标准收取,严禁违规收费。公益性埋葬地和骨灰堂可根据建设成本及后续管理成本,向骨灰安置在公益性埋葬地、骨灰堂的死者亲属收取一定额度的维护费或管理费,并报区民政局管理部门。公益性埋葬地和骨灰堂的收费要按照非营利兼顾村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体现公益性,要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同时,应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流程,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埋葬地和骨灰堂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墓区绿化养护、土地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严禁将维护费或管理费挪作他用,不得资金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作为公益性殡葬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全区公益性殡葬设施进行行业指导和检查,并将公益性殡葬设施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民政部门对乡镇年度考核内容。
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乡镇社建办要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公益性殡葬设施规范运行,对区民政部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乡镇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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