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4-28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30002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3〕19号

  • 成文日期:

    2023-04-13

  • 发布日期:

    2023-04-28


各乡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城乡社区公共卫生体系,提升我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制定《崇明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崇明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强化村(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升村(居)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织密织牢人民群众健康防护网底,根据《上海市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沪民基发〔202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本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全方位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村(居)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的工作原则,在试点完成建设镇白钥村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充分总结、认真评估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全面铺开,年内实现358个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全覆盖,建立完善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机制,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健康崇明建设、将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有效融入社区治理之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组织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居)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场所设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室挂设公共卫生委员会标识牌,建立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章程、工作制度等,并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上墙,实现机构全设立、机制全覆盖、人员全就位。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对于已经成立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调整组建或更名为公共卫生委员会。

(二)抓好队伍建设。在乡镇指导和村(居)党组织领导下,各村(居)要依法依规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流程见附件1)。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根据村(居)规模大小设立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人数,一般的村(居)为5人,规模大的村(居)为7人,设主任1名,由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任1-2名,由本村(居)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村(居)卫生服务室(站)乡村医生担任。委员若干名,广泛吸纳健康指导员、退休医务人员、有一定服务能力的社区骨干志愿者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设若干网格点,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由村(居)民小组长或村(居)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担任网格负责人,助力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网格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为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良好。

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应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热心服务村(居)民、具备一定医疗卫生背景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群众基础,其中本居民区(村)的居(村)民应当占半数以上。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三)明确基本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村(居)民做好村(居)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居)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

1.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2.及时上报具有一定传播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并参与处置工作;

3.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协助家庭医生进村(居)组开展签约服务;

4.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和定期监督检查;

5.协助相关业务部门编制村(居)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协助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服务;

7.协助排摸和更新有合并基础性疾病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协助做好老年人的健康体检相关工作;

8.未尽事宜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变化作相应补充调整。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乡镇、村(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用好党群服务点、睦邻点、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未保站等资源,创新工作方法,整合推进。鼓励村(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参与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基层公共卫生治理的有效合力。

2.建立报告制度。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要每年向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情况表》(见附件2)。

3.建立商议制度。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公共卫生相关工作,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计划安排,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问题。

4.建立考评制度。各乡镇要定期指导和监督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为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员调整、领取补贴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要建立加强崇明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本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主要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成立;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发展办)主要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与乡镇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指导加强组织体系和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乡镇层面要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履行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要加强村(居)党组织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及成员人选的把关。

(二)加强能力建设。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发展办)会同各乡镇,依托“村居大讲堂”等平台,根据公共卫生重点工作任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针对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开展核心知识培训。鼓励依托“社区云”、全国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和卫生健康相关平台,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乡镇要结合区域特色、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基本职责,指导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相关工作机制,发挥好公共卫生委员会在后疫情时代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各乡镇要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有效运转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上的支持。各村(居)委员会要为公共卫生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办公经费纳入村(居)财务预算和统一管理,接受村(居)民会议的审议、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奖励机制,对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群众健康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共卫生委员会集体和个人,适当给予表扬奖励。

(四)强化工作落实。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发展办)联合成立指导组,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和督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立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乡镇、(村)居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村(居)要充分利用公众号、社区云等新媒体平台传播手段,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广泛宣传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引导和动员群众支持村(居)公共卫生工作,为深入推进城乡治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逐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附件:1.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流程

   2.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情况表

   3.崇明区推进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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