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三部门《通知》精神本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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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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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8-11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以下简称《三部门通知》,详见附件1)以及三部门联合召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就本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目标

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国办通知》、《三部门通知》要求,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部门协同、严格监管的原则,逐一对照清理整治重点,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做到对乱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和商会。其中,行业协会是指按照《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及列入脱钩范围在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在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商会。

三、清理整治重点

重点聚焦强制收费、重复收费、违规收费、不规范收费等四类15项突出问题,对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包括: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和刊物;10.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清理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分级清理整治。市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清理整治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乱收费;区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清理整治所在区行业协会商会的乱收费。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完成)

市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把专项清理整治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宣讲,动员部署清理整治乱收费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完成)

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15项清理整治重点,根据自身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报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汇总。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完成)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的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举报线索,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2020以来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对违法违规收费问题严肃处理。

(四)抽查复核阶段(9月底前完成)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回头看”工作,重点自查前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选择部分收费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降低偏高收费。

(五)督促整改阶段(10月底前完成)

各部门根据自查、抽查和举报核查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表,逐项进行全面整改。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民政局在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于11月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1—2个已查处的可曝光的案例报送市民政局。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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