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工作者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10-14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2510201900101

  •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19〕56号

  • 成文日期:

    2019-09-30

  • 发布日期:

    2019-10-14

各乡镇:

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工作者额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2019年9月30日

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工作者额度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9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本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额度管理,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结合实际,立足长远,核定本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实施总量监管,控制社区工作者队伍总体规模。同时,根据乡镇服务人口和居委会调整情况,对各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分别实施动态调整,保障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需求。

(二)统筹考虑、区别对待。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依据各乡镇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等因素,确定各乡镇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通过额度管理,形成合理结构。

(三)分级管理、规范使用。级职能部门与乡镇根据各自职责,对社区工作者额度实施分级管理。民政局负责乡镇社区工作者的总额管理、使用计划审核和招聘工作监管,乡镇负责本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管理和规范使用。

二、核定总额

本区社区工作者核定总额为1400名:一是以各中心原核定额度作为基础,综合考虑各乡镇人口数、区域面积、基本管理单元建设情况、各中心业务工作量等变化因素,适当增加各乡镇各中心社区工作者额度,核定乡镇各中心总额和区级机动额度分别为880和99名。二是以居民区原核定额度作为基础,以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6名全日制社区工作者为参考,核定各乡镇居民区总额为421名。每新增一个居委会,配置5名社区工作者额度,相应地增加社区工作者总额。

三、统筹分配

序号

 

社区工作者核定额度

 

居委会

 

1

长兴镇

70

41

111

2

横沙乡

40

5

45

3

新村乡

30

30

4

绿华镇

30

5

35

5

三星镇

55

5

60

6

 

60

15

75

7

港西镇

35

5

40

8

城桥镇

75

145

220

9

建设镇

40

40

10

新河镇

55

30

85

11

竖新镇

55

10

65

12

 

60

45

105

13

港沿镇

55

5

60

14

向化镇

35

5

40

15

中兴镇

35

5

40

16

陈家镇

70

45

115

17

东平镇

40

30

70

18

新海镇

40

25

65

下核小计

880

421

1301

区级机动额度

99

99

合    

812

332

1400

四、管理要求

(一)实施总量调控。为确保全区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的总量管控,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趋势,总量增加256名额度,其中,各乡镇额度增加234名、区级机动额度增加22名。在剩余机动额度的基础上,保留99名社区工作者机动额度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民政局申请调整本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二)明确管理职责。民政局负责本区乡镇社区工作者总额度的核定、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分配、乡镇额度动态调整审核以及社区工作者额度使用计划审核等工作。各乡镇负责本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的内部分配和具体使用。

(三)坚持规范使用。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使用范围由区民政局明确,其他机构不得借用或挪用。各乡镇应当将本乡镇额度具体分配情况报区民政局审核。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必须在本乡镇社区工作者额度有空缺的前提下进行,且事前需报区民政局审核。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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