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51020190009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19〕54号
成文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0-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上海市崇明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操作办法
根据《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和《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9〕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居民区和乡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乡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负责人、主管和工作人员三类,等级分为十八级。岗位等级根据所在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岗位等级随着岗位晋升、工作年限增加、能力素质提高相应提升,形成职业发展体系。工作人员可为1—12级,主管可为4—15级,负责人可为7—18级。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
三、收入水平
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各乡镇在确定本乡镇社区工作者实际平均薪酬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村“两委”干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收入水平,并保持适当的平衡。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实行基本保障与考核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保障部分按月按标准发放,考核激励部分统筹使用,重点向“急难繁重”岗位倾斜,体现绩效激励导向。社区工作者薪酬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总量管理。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根据本人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薪酬水平的75%左右作为基本工资(包含饭贴、车贴等津贴补贴项目),实行全区统一标准,按月发放。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基本工资相应增加。基本工资以外部分作为绩效工资统筹使用(包含考核奖、加值班费、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报酬等项目),与实行错时工作、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等规范化管理制度挂钩,按年发放。并根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不同岗位等级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水平,最高与最低之比一般为2倍左右。
五、相关事项
1.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工作年限、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等级。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按相应等级的80%确定。
2.受教育程度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本科及以下学历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硕士研究生可提高1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
3.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水平分为初级以下、初级、中级、高级。以初级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中级可提高1级,聘为高级可提高2级。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水平资格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4.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社工师或者高级社工师的,可以按照相应的专业水平提高相应薪酬等级。以助理社工师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社工师可提高1级,被聘为高级社工师可提高2级。
5.根据受教育程度或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级的,最多3级。
6.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社区工作者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7.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具体分配方案,并向区民政局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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