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完善本区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09-2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251020190009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19〕46号

  • 成文日期:

    2019-09-11

  • 发布日期:

    2019-09-20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完善本区

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乡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和中央、我市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化完善本区村级民主监督,现将《关于深化完善本区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911

关于深化完善本区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施办法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度创新治理“微腐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崇明实际,就深化完善本区村级民主监督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主要形式、村务公开为重要手段,努力形成依法规范、有力有效、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长效机制。在规范村务监督机构、队伍、制度、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创新村务公开形式,深化民主监督实效,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崇明区巩固“五美社区”建设成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振兴和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奠定扎实的基层治理基础。

二、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升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厘清监督内容、规范监督方式

(一)加强队伍建设

1.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单数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村民党员担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结合实际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产生,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队伍结构。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严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选关,坚持人岗相称、选优配强的原则,以年轻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注重平衡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逐步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队伍活力,确保人才队伍的优选与持续。组织引导村民推选有较好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备一定财会、工程管理、公共管理等业务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不经法定程序随意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管理机制。落实履职评议机制,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评议,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评议情况,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予以批评教育、指导整改,形成惩劣奖优的良性循环。完善退出机制,依照相关规定认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可以按原推选程序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4.建立分级分类培训机制。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同时利用村居大讲堂平台加强日常培训;各镇负责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每年至少培训一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强化为民服务理念,夯实民主监督的思想政治基础。培训内容上,组织部门负责党的方针政策的培训,农经部门负责财务、工程、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培训,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法律法规政策、村务监督方式方法以及其他实际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培训,切实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权范围

1.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正常工作,但要配合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对各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及主持民主评议权,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2.厘清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职权边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共同形成村级治理的主体架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一般登记为经济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其内设监督机构是农村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主要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提出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并提交相关提案等。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施行分账管理,分别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监督。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督职责。

(三)厘清监督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围绕村务活动开展监督工作,重点监督事项包括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议是否得到落实;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等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各项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落实情况;法律、法规等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规范监督方式

1.对村级事务的监督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网上交流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2.加强村级民主评议。村级民主评议的组织工作一般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各村具体实施,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各乡镇应完善村级民主评议制度,对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程序及评议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监督评议对象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尽快改进工作。

3.针对村务决策、村级财务和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责任主体、制定监督流程图,以此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化监督。

三、深化创新村级事务公开工作

“阳光村务工程”是深化创新村级事务公开工作、组织引导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事务公开内容,让村民全面、及时、便捷地了解村级重大事项,保证村级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创新村级事务公开方式

各乡镇应在现有村务公开平台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村级事务公开力度、广度与深度,以“三化两性”(信息化、标准化、便利化开放性、安全性)为原则,通过电视网络对村党务、村务、村财务进行全方位公开,让村民足不出户、随时随地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实现村务公开“即时、可视、互动”。有条件的村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移动端APP等新媒体平台设置村级事务公开智能化模块,进一步提升和增强村级民主监督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完善村级事务公开内容

1.村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村“两委”班子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2)村干部结对联系困难党员、群众情况。(3)上年度村级办事承诺制落实情况和本年度村级办事承诺制方案。(4)发展党员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名单。(5)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和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6)党员责任区及设岗定责情况。(7党员受表彰、奖励或处分情况。(8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2.村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联系电话,以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的职责任务情况。(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村务监督情况。(3)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4)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如救灾救助、优待抚恤等。(5)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补贴情况。(6)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7)村级项目实施情况。8)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9)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10)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1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12)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3.村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等情况,财务收支除总账公开外,应公开到明细账目、凭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正常运作的,村民委员会可协助其做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财务公开工作。(2)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等情况。(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4)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等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正常运作的,村民委员会可协助其做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财务公开工作。

(三)严格村级事务公开时限

需要进行公开的村级事务,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村民公布。对于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对于完成时间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于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四、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履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部门协作

区各相关部门、各镇要高度重视深化村级民主监督,切实履行责任、组织实施,形成区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部门业务指导检查,纪检(监察)、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镇党委政府统筹推进,村级组织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保证村级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村级民主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厘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资金、资产、资源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民主监督范围、权限,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开展内部监督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开展外部监督工作。

(二)明确镇村分工,压实主体责任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指导,重点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考评和推进村务公开智能化、信息化工作。乡镇组织部门负责落实村级民主评议,并组织实施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评议;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深化完善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及时纠正查处村级民主监督中发现、反映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厘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资金、资产、资源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民主监督范围、权限。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具体领导,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职,维护村民民主监督权利。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也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健全配套制度,助力民主监督

在各项监督工作稳步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日常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重点落实:(1)学习制度。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自主学习,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集体学习,切实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综合素质和监督能力。(2)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如有突发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3)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村党组织至少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四)落实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

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深化创新村级事务公开创造良好他条件、提供保障支持,为创新村级事务公开形式特别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财力和技术支持。镇要把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改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件,加强经费保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领取适当的误工补贴,由各镇制定统一标准并列入村基本运转经费进一步健全申诉救助制度,由乡镇纪委(监察)部门严明有关纪律,对村级民主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群众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总结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