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MB2F3126912024001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绿容〔2024〕120号
成文日期:
2024-12-20
发布日期:
2024-12-2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使用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管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崇明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使用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任务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检查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落实和实施情况,着力解决行政审批管理中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着力构建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有效预防行政履职风险和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崇明森林资源安全。
二、审批要求
(一)审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可向市或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材料预审: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需补正材料清单,材料审核完成后应明确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审核审批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现场核实:由区林业部门2名以上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工作人员应仔细比对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面积、位置、数量、胸径等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调整。
(四)行政审批:经区林业部门2名以上经办人员现场确认通过后,报区林业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再根据审批权限,报市绿化市容局或区绿化市容局核准审批,并出具行政许可文书。
三、过程监管
(一)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二)事前监管:对于已作出同意的许可决定,经办人员在施工进场前,应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乡镇一同认真核对现场施工放样情况,经确认与审批内容一致后方可允许进场施工。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设立告示牌或者在施工铭牌中,标明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及采伐、采挖移植林木量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事中监管: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联系建设单位了解施工进度情况,并联合建设单位和相关乡镇对施工现场至少开展一次抽查,确认施工符合审批要求。如发现存在少批多占或超审批采伐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移交执法严肃查处。过程中如发现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告知建设单位需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四)事后监管:项目承诺期满,经办人员应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乡镇对还林面积、树种数量、补植质量等开展验收,对于符合审批要求的,现场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保存。无特殊原因未按时还林或还林质量不到位的,责令整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不予验收通过,并依法追究相关建设单位责任。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度。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三)建立诚信黑名单。完善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对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实施重点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屡次不履行行政许可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列入行政许可审批黑名单,在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或未完成相关行政处罚前,不予再为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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