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MB2F3126912022000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绿容〔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6-27
发布日期:
2022-06-2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回归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关于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2〕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属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28号)第三条列明的应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即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
二、免收范围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在2022年6-8月(共三个月)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免收处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三、办理方式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即可享受。
1.未签约、未付款征收对象,在后续合同签约中直接扣除2022年6-8月(共三个月)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2.已签约、未付款/已付款的征收对象,由各乡镇委托收费分中心与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签订《关于免收2022年6-8月份崇明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充协议》,协商决定免申即享方式,即退款或顺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