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60002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3-04
发布日期:
2026-03-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教育系统食堂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经梳理,对各基层单位膳食经费管理重申如下工作提示:
一、进一步加强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做好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二、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伙食盈余情况动态调整伙食成本支出,伙食费收支盈余应控制在2%以内。
三、学校食堂应按教工、学生、公务接待(招待费业务全部与教工同餐同标的除外)等分部门核算,收入、支出核算部门间不得混淆。
四、加强伙食费收缴账户管理,学校食堂各项伙食成本应分摊合理,并按实与师生、行政结算。
五、学校食堂应按实按期与学校行政结算学生代办伙食费和学生资助金,学校应将学生月度用餐餐次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自费学生、免费营养午餐学生、资助学生分开列示)作为财务结算的附件资料。
六、学校食堂应按学生代办项目进行分项核算。
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按期核算收入和成本支出。
八、学校食堂应加强采购验收和存货管理,实行双人(或多人)双岗(或多岗)验收制度,落实验收留痕和质量结果书面记录工作;规范进出库管理,每月末做好盘点工作,分析盘盈盘亏原因,并将入库、出库、盘点表交予会计,同时采购人、仓库保管人、盘点人应履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九、控制学生伙食成本核算内容,日常运行经费(如水、电、煤等)由公用经费承担,确保学生伙食费(含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支出,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被挤占、挪用,不得扩大补助对象范围。
十、学校食堂应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发票与送货单据的内容一致,金额相符;送货单表内逻辑关系准确。
十一、学校食堂应精准做好师生用餐的人次预算和结算,避免成本损失和资金留存。
十二、学校食堂应杜绝与食堂无关的收支业务。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6年3月4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