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50008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2025〕16号
成文日期:
2025-08-21
发布日期:
2025-09-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教育系统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或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和三轮自行车。
第三条 按照 “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 的原则,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趋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有效控制、校园安全环境和秩序明显好转、师生员工安全感明显提升的目标。
第四条 学校是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职能部门,压实各级各类人员责任,落实本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本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管理设施;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教育整治;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安全出行。
第五条 各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 “一校一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准入校园或校区。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准入的校园或校区,要根据空间条件、师生员工数量、环境建设规划等因素,科学核定各校园或校区电动自行车最大承载量,明确充电区域、停车区域、通行规则等事项,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未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 如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开放的场所,进出口不得设置门、栏杆等装置。充电场所应远离办公楼、教学楼、宿舍、实验室、食堂、仓库等重点部位。应统一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充电桩进行充电。对于目前还未安装充电桩的单位,可暂时继续使用末端配备合适型号的电流过流保护装置的普通插座(有可能淋雨的部位插座应有防雨功能),适时改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充电桩。同时,在充电场所显著部位应放置灭火器或安装悬挂式自动灭火设施等相应的消防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技防设施。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或其他封闭区域内充电。严禁飞线充电及利用室内外非专用充电插座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源(电瓶)带入校舍、电梯、楼道等内空间。
第八条 对电动自行车准入的校园或校区,要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备案和安全承诺管理。校园内准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区域应设置限速标志、交通标识。学校要安排保安人员、导护教师、志愿者等力量进行校园路面巡查,严管超速超载、不按交通标识骑行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劝导、纠正危险驾驶行为。校外人员骑行电动车进入校园的,保安人员在履行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相关手续的基础上,要对该电动自行车是否已上牌、是否存在改装车及车辆过于陈旧等安全隐患进行研判,对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放行前应向驾驶人讲清本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要求。
第九条 学校要教育教职工、学生不购买、不使用不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私自 “拼、加、改” 装和驾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上路,不使用不安全的充电器、插座。对使用期限比较长的电动自行车应主动到电动自行车维修站点进行检修,发现电动自行车异常的应立即进行检修、更换,确保车辆一直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有车速过快等改装嫌疑、行驶过程中有异响、车辆过于陈旧等问题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条 骑、坐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鼓励学校在教室或其他场所为学生设置头盔放置专用场所,为学生放置头盔提供便利。学校需定期对学生骑、坐电动自行车时的带盔率进行自查,通过日常观察、定点检查等方式掌握实际情况,并开展针对性引导和教育。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充电等相关常识。对于骑行、乘坐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安排人员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骑行、停放、充电等过程的巡查、管理。有充电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作为保安人员校内巡查工作的巡查点之一。下午放学后,应安排人员对充电区域巡查,确保无继续充电的车辆。建议学校安装定时电源开关、为检查人员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检测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的职责、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巡查记录要求,确保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对于无人认领、长期停放在学校的车辆,学校应定期开展废旧电动自行车集中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火灾应对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管理人员和师生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要将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校纪校规体系,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使用约束惩戒机制。对违反安全承诺或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时改正或禁止进入校园等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对因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本单位特点,结合本办法,另行制订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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