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膳食经费管理使用的工作提示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6-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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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4891202500071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5〕19号

  • 成文日期:

    2025-05-21

  • 发布日期:

    2025-06-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教育系统食堂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经梳理,对各基层单位膳食经费管理重申如下工作提示:

一.进一步加强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做好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二.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伙食盈余情况动态调整伙食成本支出,伙食费收支盈余应控制在2%以内;

三.学校食堂应按教工、学生、公务接待等分部门核算,收入、支出核算部门间不得混淆;

四.加强伙食费收缴账户管理,学校食堂各项伙食成本应分摊合理,并按实与师生、行政结算;

五.学校食堂应按实按期与学校行政结算学生代办伙食费和学生资助金,学校应将学生月度用餐餐次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自费学生、免费营养午餐学生、资助学生分开列示)作为财务结算的附件资料;

六.学校食堂应按学生代办项目进行分项核算;

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按期核算收入和成本支出;

八.学校食堂应加强存货管理,实行双人双岗验收制和进出库管理;

九.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免费营养午餐资金管理,日常运行经费(如水、电、煤等)由公用经费承担,确保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专款专用。

十.学校食堂应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发票与送货单据的类目一致,金额相符;

十一.学校食堂应精准做好师生用餐的人次预算和结算,避免成本损失和资金留存;

十二.学校食堂应杜绝与食堂无关的收支业务。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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