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3-2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500026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02-27

  • 发布日期:

    2025-03-20

各高中学校(含民办):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高中资助实际,现就调整本区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资助困难生认定

1.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普通高中资助困难生认定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4000元/年提高至4300元/年。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2000元/年提高至2300元/年。

三、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1.学生本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特大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重特大病指下列9种疾病:① 尿毒症;② 恶性肿瘤;③ 再生障碍性贫血;④ 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⑤ 施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 施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 施行颅内肿瘤手术;⑧ 施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 施行主动脉手术。重特大病的证明必须由区级医院(健康医学院崇明分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崇明分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区传染病医院)及市三级医院出具才有效。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重度残疾指精神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者其中有一个方面符合上述标准。重度残疾的证明材料为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3.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丧偶单亲经济困难证明必须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出具证明并有学校核实证明盖章才有效。

四、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2000元/年提高至2300元/年。

2.父母、兄弟姐妹(不包括其他亲属)患重大疾病,如两人及以上重大疾病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2000元/年提高至2300元/年;如一人患重大疾病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1000元/年提高至1200元/年。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重大残疾,如双方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2000元/年提高至2300元/年;如单方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1000元/年提高至1200元/年。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原来2000元/年提高至2300元/年。

5.其他困难家庭(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讨论决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由原来1000元/年提高至1200元/年。

五、崇明区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从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请各高中学校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资助水平和精准度,持续开创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助力推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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