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工作提示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9-2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400118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4〕34号

  • 成文日期:

    2024-08-27

  • 发布日期:

    2024-09-20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

为提升本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结合市加强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工作通知的部署要求,现对学校教育收费管理作如下工作提示: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三)严禁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

(四)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各种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教学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费。

(六)严禁中小学校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等费用。

(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校服,不得委托家委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八)强化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选用管理,落实“一教一辅”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诱导学生及家长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九)学校不得克扣学生伙食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保育教育费、以兴趣班名义乱收费、收取书本费等。

(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十一)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防止过高收费。

(十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十三)学校应履行好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代办义务,所有代办业务的收支业务必须纳入学校核算,不得让学生及家长自行办理,不得与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直接账外结算。

(十四)教育收费项目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且要规范使用票据,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应分别填写。代办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公办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教育收费资金应及时解缴区财政。

(十五)各学校应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4年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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