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40005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经济风险,确保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上海市崇明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经济风险,确保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加强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成立区教育工作党委书记、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的双组长制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区教育局局长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计划、重要报告等,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内审人员配备,确保满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组织年度审计计划实施,推进审计整改,及时将审计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及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报告区教育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区教育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聘任相应的兼职审计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其工作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应当由本单位预算保证。
第十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中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证高质量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以审代训、开展理论研究等,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与本人有前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业务规定,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区教育局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及区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政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效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部管理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承担具体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一定的遴选程序,并对其项目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七)协助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八)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上级主管部门或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检查有关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规定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提出处理、纠正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意见;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告,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或者通报批评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表现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向直接分管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区教育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区教育局执行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并将情况反馈至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审计质量控制、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管理的研究决策。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及时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查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区教育工作党委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将相关处理结果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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