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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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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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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的规定,为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现将崇明区2023年暑假期间中小学转学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转学受理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
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二、转学申请材料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
2.最近一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用于确认学生是否正常在校就读)。
3.本市户籍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学生本人页)。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页和学生本人页)。若户口簿无法证明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2)学生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 “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
(3)学生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回执。
(4)“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5)“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登记地址相同。
5.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还需提供:
(1)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2)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3)学生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6.港澳台户籍的学生,还需提供:
(1)父母一方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3)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7.外籍学生还需提供:
(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学生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
(3)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普通高中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和学生本人页)。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
3.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初中升学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每门科目的满分标准(需学生参加中考当地中招办或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6.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3)“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地址相同。
三、转学流程
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对口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审核材料并根据本校学额情况确认是否接收该生转入,最终由接收学校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转学所需户籍居住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户主页、学生页; |
2 | 父或母 | 户口簿 | 住址页、户主页、父或母页; |
3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 | 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 | |
4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2)外省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学生页;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 | |
3 | 上海市居住证 | 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必须与父或母的居住证地址一致 | |
4 | 父或母
| 户口簿 | 住址页、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页 |
5 | 上海市居住证 | 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居住证、120积分达标通知书、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社保缴费凭证 | |
6 | 住房相关证明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必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租房: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 |
7 | |||
8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3)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学生页;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 | |
3 | 上海市居住证 | 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必须与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籍地址一致 | |
4 | 父或母
| 户口簿 | 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口本的地址页、父或母页 |
5 | 抚养权证明 | 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学生父母结婚证书 | |
6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 | 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必须与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籍地址及学生的居住证地址一致; | |
7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4)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儿童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证需提供翻译件; | |
4 | 居住证明 |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必须与父或母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 |
5 | 父或母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人还需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 |
6 | 居住证明 |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 | |
7 | 住房相关证明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必须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租房: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 |
8 | |||
9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
注:父、母是本市户口或外省市户口,参照(2)或(3)。 |
(3)注意事项
①外省市转入我区的学生,因教材差异,需经转入学校测试后确定就读年级。
②转往外省市学校学生的转学信息表、学籍卡及外省市转学审批表等证明材料因转入地要求需区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生家长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原就读学校,由学校统一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
③所有转入学生,均需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成功调取电子学籍信息后,方能生成转入学校新的学籍。
四、转学受理时间
2023年6月12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附近的学校递交相关材料,联系转学事宜。
区学籍咨询电话:69613558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咨询地点:崇明区城桥镇新崇北路7号(崇明教育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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